繁荣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中)
王利明;朱岩
【摘要】2006年的中国民法学在各个方面呈现了繁荣发展的局面,尤其围绕着物权立法和相关理论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涉及到
物权法的合宪性、物权法定原则及其缓和、所有权的平等保护、登记制度等。此外,在法学方法论、民法典体系与总则、人格权法、
合同法和侵权法等重要部门法中都出现了新的理论观点,尤其在侵权法领域,随着立法工作的推进,围绕着侵权法立法模式、归责原则、具体侵权形态出现了较多的学术成果。青年学者的大量涌现,也反映了我国民法学的日益繁荣。但学术成果仍有一些浮躁的痕迹。
【关键词】中国民法学;
物权法;侵权法
【全文】
四、
物权法
物权法是近年来我国民法学研究和民事立法的中心。2005年7月,
物权法草案的全民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民法学者多从建设性的角度对
物权法草案提出了各种建议和批评[36] ,
物权法草案的七稿,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下文将依据
物权法草案的篇章结构顺序就有关
物权法的主要争议观点作系统的分析。
(一)总则
1. 基本原则
(1)是否应当采纳平等保护原则。有宪法学者就
物权法中有关国家所有权、国有资产保护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认为
物权法草案中有关国家所有权的规定有违反宪法之嫌。[37]但民法学者普遍认为,起草中的我国物权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
物权法,它深刻反映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平等保护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点。[38]民法作为一部平等法,要求在确认不同的所有权形态之下,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且符合我国宪法的真正含义。有学者指出,
物权法草案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既体现了
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
物权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基本国情,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39]
我们认为,
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市场主体不平等,就不存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中国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实践中,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确有所区别,对一些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也必须强调国有经济的控制,而这些任务主要通过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来调整,与
物权法草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