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司法适用

  具体到案例中,吉庆宾馆在没有张某的继承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修改了公司的章程,拟在限制公司股东的继承资格。虽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自然人死亡后其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本身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吉庆宾馆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未通知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该章程的修改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召开股东大会时张某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无人代表行使表决权。根据当时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要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张某生前拥有公司29.97%的股权,几乎占到三分之一,代表这部分股权的表决权无人行使,在表决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决议时,如何计算是否达到三分之二,也有一定的疑问。且修改后的章程又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不得以修改后的条款对抗第三人。 
  显然,该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旧《公司法》没有规定。其继承人可依据新《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否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进而否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效力。 
  四、继承人如何取得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 
  (一)继承人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讼 
  法律规定了继承人有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但由于是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如果继承人直接依据公司法76条的规定来继承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人继承股东,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则继承人很难实现其股东权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特点,其他股东可能会基于人的合作因素考虑,来阻碍继承人继承股份,此时,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具体到本案,张某去世后,公司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议,减少张某的出资,并在未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股东会议的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为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以此来适用张某的继承人。由于章程的修改,没有张某的继承人参加,即张某生前所持有的股份没有代表参加表决,尽管参会股东有签字,但由于其表决程序不合法,亦应不具备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所以,该章程规定不适用张某的继承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