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究竟继承人是能够继承股权并取得股东身份,还是只能继承股权转让所得的财产呢?这又要回到股权性质的问题上。根据《
继承法》第
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股权究竟是不是财产,关系到继承人能够继承股权还是仅能继承股权转让所得。
法律上对“财产”一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财产”可能也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但一般认为,财产具有经济价值,能带来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看,股权是符合的,股权的拥有者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索取权等经济性权益,股权还可以通过转让直接实现经济价值。但是,如前分析,股权内容同样包括参加会议权、表决权等具有一定人身性的权益,似乎很难像一辆汽车、一幢房产那样被视为纯粹的“财产”。
股权所包括的参加股东会议、表决、选举董事等权利,似乎与财产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我们换个角度,股权中的非财产性权利,是为什么目的而行使呢?答案是保障财产性权利的实现。股东参加股东会议,选举公司的管理者,决议重大事项,一般并不直接涉及财产利益,但却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间接影响了股东能否获得利润分配和能获得多少利润分配。从这个角度看,股权中所包含的非财产性权利,同样是对股东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种保护手段,是一种“保护性权利”,而这并不能成为将股权视为一种财产的障碍。
因此,股权作为财产的一种,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不仅能取得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还可以取得股东资格等非财产性权利。
新修订的《
公司法》为适应有限责任公司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采纳了理论界的部分学说,对股东继承作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肯定了股东资格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时也将股东资格继承作了一定限制。
(二)对新《
公司法》第
76条的解读
新《
公司法》第
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说,该规定对死亡股东其继承人的权利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但也充分肯定公司章程的价值所在。即认可股权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而继承人继承了财产,理所当然的也继承了其中的权利,包括股东资格在内。但也尊重了公司的意思自治,如果章程有特殊约定的不当然的继承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