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林新生、刘光华《论我国诉讼时效的价值取向》,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一期
[29]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265、2266、2270、2262条
[30]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95、197、196条
[31]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167、169、170、171、172、173、174条
[32]费安玲等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946、2947、2948、2950条
[33]同前引,第197页
[34]杨立新主编《民法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68页
[35]同前引 ,第432页
[36]同前引,第432页
[37]穆格丹《德国民法典资料总汇》,转引自迪特尔 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91页
[38]同前引,第432页
[39]同前引,第33页
柳经纬主编《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227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2条之规定
【参考文献】[1]《法学词典(增订版)》,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12月版
[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
[3]李开国著《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4]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版
[7]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8]刘毅强《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中国民商法律网
[9]参见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寇志新《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
[11][美]博登海墨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2]《法学汇纂》第1卷,第一章,第10篇
[13]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
[1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15][美]博登海墨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16]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8年版
[17]屈茂辉《论消灭时效的若干问题》,转引自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
[18]林新生、刘光华《论我国诉讼时效的价值取向》,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一期
[19]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265、2266、2270、2262条
[20]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195、197、196条
[21]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167、169、170、171、172、173、174条
[22]费安玲等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946、2947、2948、2950条
[23]杨立新主编《民法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
[24][德]穆格丹《德国民法典资料总汇》,转引自[德]迪特尔 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