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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

  宪法和法律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限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税收基本法对税收的基本原则、基本事项、基本程序都作出规定。宪法和税收基本法必然要对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作出规定,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宪法、税收法律的规定。
  在不实行地方自治的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地方控制程度较高,宪法和法律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限制也较多。在实行地方自治的单一制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限制。如日本实行地方自治制度,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受到日本《地方税法》等法律的制约。日本地方税法对地方税的种类及其要素都作了明确规定,地方只能按照地方税法规定的税种和内容开征新税。如果需要征收地方税法之外的税收,则必须得到自治大臣的许可。
  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是最高权力,对州权力有限制的作用。“尽管美国各州均享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这些权力毕竟是州权力,相对于联邦中央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言,它们显然不是最高权力。只有联邦中央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即是国家的主权。”[18]联邦宪法也要对各邦的税收立法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美国联邦宪法对州税收立法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最高条款、州际贸易条款、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等规定。美国联邦宪法6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与依照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这一“最高条款”的规定在税法上的引申,便是各州和地方的税法不得与联邦税法相违背。按照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各州不得制定或实施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特免的法律,并在其境内,也不得否认任何人应享有法律的同等保护。这一规定体现在对州税权上的限制就是,州政府的课税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基本利益,也不得歧视任何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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