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权是行政机关行使的执行税收法律、进行税收征收和税务管理的权力,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务管理权两个方面。
税收征收权是征税主体享有的法定权力,是组织税收收入,实现社会资源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为保障税收征收权的实现,各国税法都相应规定了税收征收机关征收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征税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追征权、稽查权、处罚权等。
税务管理权是与税收征收管理权不可分割的一项权力,是税收征收权实现的保证。通过税务管理权的行使,能够有效地保障税收征收权的实现。各国一般在税收基本法或税收程序法中规定税收征收机关的税收管理权。税收管理权主要有税务登记、税额核定、账簿和凭证管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纳税的核准、税务检查等方面的权力。
需要指出的是,税收收益权是税收立法权和税收行政权实现的目的,因而是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收权的一项附随性权利,是税收立法权和税收行政权的当然延伸。税收收益权直接决定税款的归属,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决定着税收收入的归属问题,但通过税收立法权和税收行政权的行使即可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税收收益权虽然是一项重要的税权,但却不能算作一项独立的税权。
3.税收司法权
法学视野中的司法权通常被视为对争端的裁决权力。[8]从狭义的角度看,司法机关或者司法组织仅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也应当仅限于国家审判权。[9]因此,税收司法权是国家专门的审判机关拥有的对税务行政案件和税务犯罪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税收司法权的行使,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国家税权的全面实现。
在税权的三项内容中,税收立法权决定征税权的产生和征纳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税收归属的根本保障,因而是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是税权的核心内容。“根据法治原则,各项财政权的划分最终表现为立法权的划分。”[10] “课税权在本质上属于立法权,因而它是立法权的一种形式。”[11]税收行政权是税法的具体适用,是国家行使税权最为常见的方式,税收行政权使分税制原则得以具体实施。税收司法权是促进和保障正确行使税权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二、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前提条件
(一)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首先是以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为基本条件。从理论上讲,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形式,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必然以政府为具体形式体现,因此,税收在实际运行中就表现为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将政府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层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拥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它们在不同的级次上都可以成为税收分配的主体,享有税权。但是,如果国家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收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地方没有独立的税收,那么,税权就只能归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根本不可能有税权。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就无从谈起。因此,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首先以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为前提条件。只有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与地方税之后,才能确定中央税和地方税税权的归属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分税制财政体制就是中央与地方依法划分税权而确认税收收入归属权的财政体制。
(二)税权的内容必须具有可以进行纵向划分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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