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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在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性——行政的危险防止责任(风险注意责任)

  •昭和47年,在对上面所说的医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的再评价工作过程中,开始了氯喹药剂的再评价工作。
  •昭和51年7月,公布了再评价的结果。氯喹药剂的公布结果是,肯定了在疟疾、关节风湿症、红斑狼疮这些疾病的有效性、有用性,肯定了在肾疾病的有效性但否认了在这方面的有用性,认为对于癫痫有效这样的判断是没有根据的。
  判决
  “收载于日本药典或者取得承认制造的医药品,如果以后表明其具有的危害作用显著地超过该药品的功能、效果的时候,厚生大臣能够从日本药典中删除该医药品或者取消对其制造的承认,也可以行使与此相当的权限…”
   “ 另外,为了防止侵害的发生,根据医药品的特性,厚生大臣享有指定该药品为毒药、剧药或者为要指示医药品(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权限,享有命令医药品制造业者向其进行必要报告(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权限,对于该药品,享有命令其采取足以杜绝公众卫生上危险发生的措施等权限,另外,以药事法上的各个权限作为前提或者基于药务行政的一般责任和义务,对医药品制造业者能够进行指导劝告等等行政指导。”
 “厚生大臣根据具体的状况行使如上所说的权限,但是应以医药品的有用性判断为前提,根据该药品的功能、效果与副作用之间比较的衡量结果来行使权限,因此,对于这一点,要求厚生大臣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整体的判断水平。并且…,医药品的有用性的判断,必须以该时期中医学、药学上的现有水平作为前提。此外,厚生部长即使在不能否定该医药品的有用性的情形下…,也能够行使前面所说的权限或者进行行政指导。对于这些权限的行使,在考虑已成为问题的副作用的种类和程度,该发现率以及预防方法等基础上,应随时采取被认为是合适的措施。对于该药品的样态、时期等,性质上厚生大臣必须在该时期的医学上、药学上的现有水平下进行专业性的和裁量性的判断。”
  “对于厚生大臣行使药事法上的权限,若考虑了如上所述的药品性质和特性时,关于该药品与这一时期在医学上的、药学上的现有水平下,参照前面所述的药事法的目的以及厚生大臣被授予的权限的性质等等,不行使右权限,超出了被容许的限度,被认为欠缺显著的合理性时,该不行使在与因副作用而受到侵害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上,解释为‘国家赔偿法上第一条第一项’的适用上违法是大致相当的。”
  “若根据前述的事实关系,昭和37年以后即使在日本…虽然关于氯喹视网膜症的知识逐渐扩展起来…在昭和51年再评价的结果公布以前…当时的氯喹视网膜症在医学上的、药学上的现有水平下,在氯喹药剂的有用性被否定以前并不能够达到这种水平,因此,对于氯喹药剂,不能说厚生大臣没有采取从日本药典删除和取消对其制造承认这样的措施,是欠缺显著地合理性的。”
  “此外,不是厚生大臣,而是厚生省当局由于药剂副作用的一面为了确保医药品的安全性,谋求组织体制的完备,在昭和42年以后整顿了这个不完备的体制,采取了指定氯喹药剂为剧药以及为要指示医药品,规定了使用上的注意事项以及实力检查实施事项,对医药品制造业者等进行行政指导,并把这些记载于公文书中等等措施。但是,对于结果来说,使用这些措施,也不能完全防止视网膜症的发生。现在,关于氯喹药剂以及氯喹视网膜症的知识逐渐明确发展起来,特别是从昭和51年公布的再评价结果可以看出,这些措施从内容和时期来说未必称得上是完善的。但是,关于确保医药品的安全性以及防止因副作用而产生的侵害,制造、贩卖该医药品的人应负第一次性义务,此外,使用该医药品的医师应根据适当的关系衡量一下因副作用而产生的侵害,在当时的医学、药学的现有水平下,厚生大臣所采取的前面所述的各项措施于其目的以及手段来说,能够说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若考虑以上的观点,厚生大臣,在前面所述…的各项措施以外行使药事法上权限而采取措施防止黑滤器视网膜症的发生,参照药事法的目的以及厚生大臣被授予的权限的性质,不认为是超越被容许的限度而欠缺显著地合理性,不能说是国家赔偿法一条第一项适用上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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