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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而进行房地产开发是否属于无照经营?

  3.2.2  诸如之二:联众公司收取会员费,可能携款潜逃。——这种假想的行为反应了案件调查小组对公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但是,如果联众公司真有携款潜逃之意图,则不会有加班加点之继续组织施工。
  3.2.3  诸如之三:联众公司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市场实际情况是,这座城市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无论开发商是否有房地产资质,几乎都在预售之前以各种方式收取一定的费用(其合法性均有问题),故言联众公司扰乱了房地产市场,仿佛将这座城市房地产项目预售之前收费之不规范运作归咎于联众公司,这是极为偏颇的。
  3.2.4  诸如之四:联众公司无照经营的行为本身是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危害。——假定此言为真,那么无照经营且未有“社会危害严重”情节之行为又当如何?
  凡此种种“社会危害严重”之言,作学术论文尚可,于行政处罚则有失之无据之害。
  3.3  其实,联众公司1.4.1-1.4.3所述行为,应该于社会无害,遑论严重。发布广告,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市容;发包工程,有利于城市建设;签订会员注册申请协议收取会费,乃申请人自觉申请之行为,申请人尚不觉得对自己有害,遑论其他。
  特别强调,如果联众公司1.4.1-1.4.3所述行为真系无照经营且“社会危害严重”,则入会会员、施工单位、广告制作发布批准单位是否都是联众公司的合谋者因而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问题
  4.1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2  不论联众公司1.4.1-1.4.3所述行为之全部或之一的合法性是否有问题,诚如1.2所述,联众公司均在按市工商局的要求积极地、及时地进行整改。从市工商局要求整改迄今不过月余,联众公司已办理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且已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虽证书待发),而一般情况下,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至少需三个月,这足以证明联众公司整改之积极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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