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断言,上述立法的社会治安效应和社会心理效应,应当说是坏的。那种不义变得理直气壮、违法成为获利手段等情形还是“合乎逻辑”在全国各省市发生了。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出台以后,有人念了这样一段顺口溜:“要想富,过马路;不行上高速,撞上就暴富”。甚至有人在与汽车“碰瓷儿”(意即故意找茬儿生事)方面还显得很“专业”,有这样一套经验之谈:汽车“碰瓷儿”的最佳位置是汽车的右前轮,因为往这个位置上撞,既可以达到“碰瓷儿”目的,人又不会伤得太重,也不会被车轮轧上。⑥笔者在北京崇文门一带曾亲眼目睹一起行人故意与机动车驾驶人“碰瓷儿”的事情发生。还好,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体察到了民意,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办法》第72条及第73条对征求意见稿中的原规定做了适当修改。⑦这种修改,较大程度地校正了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显失公平的关系,使之趋于平衡。然而,这种修改后的最终规定,依然没能避免上述道德风险的发生,所不同的是,那种原来由机动车驾驶者扮演的无辜而受过、为违法者“买单”的角色,现在改由保险公司来扮演了。也就是说,违法非机动车或行人的非法获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或者说转嫁给了全社会。另外,依据该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全部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的责任,换言之,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证明(事实上很难证明)自己无过错,仍然要承担较重责任乃至全部责任。这仍然不是正义。
另一例是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婚姻登记条例》。与旧的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相比,该条例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取消强制性婚前医学检查。该条例实施以后,在全国各地婚检率直线下滑,有的地区婚检率几乎为零。取消强制性婚检的直接不良后果之一是造成性病、某些严重传染性疾病以及某些遗传性疾病的传播,进而造成人口质量下降。不仅如此,还有更深层的伦理恶果,表现为使人们误认为婚姻只是婚配双方个人的事情,而与人口质量、民族和社会的前途无关。强制性婚检的取消,将使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态度变得随意化,使人们对社会的责任感趋于淡化。我国人民向来有热爱家庭的美德,并且视家、国为一体。连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都说:“普天之下,家庭显然是重要的社会资本之源。”[4]我十分赞同他的话。因此,令我深以为忧的是,当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态度变得随意化以后,人们的道德情感何由生发?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将如何构建?人们还会对何种规则和事物——除了对金钱之外——怀有敬畏?
还有一例是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目前,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有关物权法之争正闹得沸沸扬扬。⑧我无意介入其间,但从犯罪学角度,对于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可能产生的道德代价,还是充满关注的。据说,在《物权法》草案中,“拾金图报”得到了立法肯定。⑨若果真如此,那么,它将产生的道德代价就是以法的形式否定了人们内心的良善。有人痛感道:过去,拾金不昧被视为传统美德,如今,拾金图报却获得法律上的胜利,不得不承认这是道德的溃败,而《物权法》草案的上述规定像是对业已溃败的道德再捅上一刀。⑩拾金图报本无可厚非,它毕竟比偷、抢、骗来得光明,也比通过恶意制造交通事故而获不义之利来得光明,然而,《物权法》草案中可能还有比这更值得忧虑的。例如,《物权法》草案基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对财产来源及其性质未加区分的情况下,第1条原则性地规定:“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第4条笼统地规定:“……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这样,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的规定可能面临着一个道德陷阱,即对于实际占有的“黑钱”,例如贪污受贿所得、洗钱所得,是否也要予以平等保护。如所周知,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不能说全部)民营企业在其原始积累过程中所赚取的“第一桶金”属于不义之财,或者说是“黑钱”。这里的问题是,对民营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赚取“黑钱”的“原罪”是否应当清算?他们当初赚取的不义之财是否也在《物权法》的保护之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无异于以法的形式向那些曾经赚下黑钱的民营企业以及全社会宣告:法律可以帮你把“黑钱”洗白,抓住机会能捞就捞,不管是合法捞还是非法捞,捞到了就属于你的。对于民营企业当初赚的“黑钱”是清算还是予以合法化?这的确是立法上的两难。清算,如何才能算清?清算到何种程度为止?不清算,那些凭借权力资本、关系资本而换取的不义之财业已成为促使我国贫富差距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此而造成的社会不公平感何以能够在一两代人之内被抹平?人们的投机心理又何以不受到鼓励?有文章指出:“在生产关系剧烈变革时期,公民的财产权利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在财产权利分配的过程中,如果物权法只满足于确认现有的生产关系,那么,有可能会出现贫富不均的现象。打个比方,不同的人正在进行‘击鼓传花’的游戏,鼓声中止,游戏暂停,法律保护现有的所有权,那么对有些人来说,可能会占尽便宜,但是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可能会损失惨重。在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问题不存在,因为实现原始积累之后,他们立即确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在转轨时期的国家,必须考虑到法律的实际效果,考虑到现有财产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和谐社会,不仅要关注财产的原始来源问题,还要关注同产的分配问题。”(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