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克劳斯的名言“法律(语言)乃思维之母而非婢女”[29]说明了语言与思维的密切关系。法律者在其职业生涯的每时每刻均与语词、句子和文本打交道,可以说离开了语言,法律者们将寸步难行。对于法律者,语言不仅是理解客体(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案件事实等)的当然使用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者工作的核心对象——他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实行为,根据规范对案件进行推论。进一步说,法律者思考具体的语言产品如成文法律、先例、法律原理甚至是法律观念,且寻找对应的事实行为、法律关系等。他必须不仅要架起从对象到语言的桥梁(在建构行为事实时),尤其要建立起他们之间的法律意义联系,从此联系中,实现从应然到实然,从规范到秩序的法律思维活动——法律的韵味全在这桥梁之架构中。没有任何其他的职业如此对待语言。在对法律案件的事实行为之或多或少具体的描述中,持续地在语言上对法律和教义学原理反复进行概念化的抽象,只有在语言中法律的概念才能根本地获得它的存在,并且反过来(处在持续的来回顾盼之中——恩吉施),依赖于语言中的法律概念是法律适用者的特性。“法律与语言”这个主题因此成为法哲学的经典主题之一。坎特罗威茨称法理学为一门“词语科学”,庞德亦使用这种说法。可见,法律语言按其特定的路线引导着我们的法律思维,型塑着我们的法律意义世界。
五、结语:通过语言追问法律的意义是法律人的学术使命
“时间无情,于勇士、常人皆然,它的面目漠然,欲成为优雅之士,惟有崇拜语言并获得救赎,人因之而得以生存”。[30]这是爱尔兰著名的法学家凯利对语言的优美而叩人心扉的感慨,他充满了智慧的话语雕琢了如此精致的语词。的确,语言承载了法律对世间万物一切爱和憎,真和假,美和丑,善和恶,从此意义上来讲,人们对法律的追问乃是人们对语言的追问,对人的本质,意义和终极人生关怀的追问。固然,人们对语言的感性或许并不是恒定的,然而以法律为事业的人们却必须终生热情地叙述语言的爱、真、美、善,从而建构起美好的世间秩序。一句话,通过语言追问法律是法律人的学术使命。
法律是应然与实然的结合,它连结着“此岸”和“彼岸”两个不同的世界。当法律被适用时,一方面是现有的规范,与相关的现实世界相联系,从而形成一种既然的社会秩序状态。另一方面,法律也满载着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秩序的理念和向往,向人们输送一种应然的规范形式,叙说着理想的人生状态。故而语言对法律的叙事自然也包括应然的叙事和实然的叙事,这两种叙事方式伴随了法律发展的始终。我们在坚信“正义是我们的信仰,法律是公正的化身”的同时,却也不能不感叹卢梭的“人生而自由,而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律伴随着人类从蒙昧野蛮走向自由与文明。从初民社会对不可知领域的神圣敬畏,对图腾的崇拜,对禁忌的血泣,到血亲复仇,到神明裁判,到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到火刑枉,到羊吃人运动,到大西洋上的黑人买卖,到两次世界战争等等,法律曾经是残酷的、罪恶的。然而也有古罗马的辩护士在法庭上的精彩绝伦的论辩,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联邦
宪法》,东方的《唐律疏议》,卢梭的满怀激情的自由民主之声,孟德斯鸠的洋溢智慧的论述,黄宗羲对封建黑暗鲜血淋漓的痛斥,沈家本晚清修律的激情……在法律文明的发展道路上,奴役与解放,专制与民主,镇压与自由,等级与平等,人治与法治等,语言对此均进行了淋漓尽致的叙述。细细地回顾法律的发展史,我们总是为这部有血有肉、有声有色、有笑有泪、有情有理、有黑暗也有辉煌的历史感叹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