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对对法律职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借助于法律思维和各种法律思维方法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实现由法律规则到个案判决的转换过程。法治的实现需要借助法律思维和法律思维的方法用规则和法律处理纠纷,律师通过自己的说理、说法活动以及使用各种法律方法,可以有效克服法官的主观臆断,阻止法官成为司法领域中的专制者。而法官则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论的运用增大行为(包括判决)的合理性、合法性。因而,法律思维改变着我们对法律的机械认识,使纸上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活的法律,在赋予法律自身以鲜活的生命力的同时,还保证着法律不被曲解,维护着法律在司法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律思维是以语言为依托的,例如当我们在法庭上进行论辩时,无论是民事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还是刑事程序中的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他们在就案件争议的对话中均是以语言为中心展开的。法庭上论辩语言的上下峰基本上反映了权利主张力度的强弱及其诉讼胜败的可能性。“语言的一般用处是将心理讨论转化为口头讨论,或把思维序列转化为语言序列。像这样做有两种用处,一种是记录我们的思维序列。这种序列由于容易遗忘,使我们必须从头进行构思,但通过作为标记的语词就可以重新回忆起来。所以名词的第一个用处就是作为记忆的标志。另一个用处是:当许多人运用同一些语词时,他们可以通过这些语词之间的联系与顺序互相表达自己对每一件事物所想象或想到的是什么,同时也可以表示他们所想望、惧怕或具有其他激情的东西。在这种用处方面,语言被称为符号。至于语言的特殊作用则是:第一,表示我们通过思考所发现的任何现存或过去事物的原因以及我们所发现的现存或过去事物可能产生的结果。总起来说,这就是获得学术知识。第二是:向他人说明我们所获得的知识,也就是商讨和互教。第三是:使别人知道我们的意愿和目的,以便互助。第四是:无害地为了娱乐和炫耀而玩弄语词以自娱和娱悦他人。”[27]可见,法律思维只有借助语言方能展开其意义世界,有了语言方能有法律,“如果废除了一个法律的(语言)意义,法律本身也就废除了”[28]法律思维的核心就是法律语言。
一般地说,任何思维活动的进行,都要以语言为工具,都依赖语言。语言是人们进行思维活动不可缺少的因素……语言与思维二者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们思维活动的过程就是对语言(符号)操作的过程。根据对语言与思维关系的这种理解,我们可以断言,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思维就是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运用法律语言进行思维。一切人类社会的法律均需要以语言为载体才能表达出来的,任何社会的法律思维也只有借助语言才能实现,可见,语言之外是不存在法律、法律思维的。人类也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述、记载、解释、适用、思考乃至追问法律,语言与法律、法律思维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语言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深远的影响,并直接决定着我们的法律思维水准。法律和法律思维由语言来服务,换句话说,法律的意义世界和思维结构是由语言建构起来。人们的法律思维之所以可能,归根结底来源于语言的上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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