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东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认为,亚洲不存在真正的“私有制”。中国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也说明了这一点。“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产而取以给公”,中国古代实行的是土地授受制度。土地为皇帝所“授”,为农民所“受”。农民所接受的土地并不是农民的私产[7],农民对其只有使用权和“占有权”而没有私有权。井田制就是这种授田制度的真实写照。马克思说,在亚洲国家中“国王是国中全部土地的唯一所有者”[8],存在的是土地的“国王所有制”,一种亚细亚式的土地“公有制”与“国有制”。古代东方的国家,“是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国王是“共同体之父”[8].显然,“国王所有制”也就是中国古代的国家所有制,即中国式的“公有制”。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文化形式,作为一种“基因潜质”,一直存在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体内。
不仅如此,1949年之后我国建设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占主导地位长达30年之久,在这样一个政治环境和经济基础之上,提出保护私有产权的阻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虽然经过20多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经济的贡献超过2/3,但整个社会敌视先富起来的富人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对私有制问题全社会高度敏感。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的公开信——《一部违背
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就是这种社会普遍心态的反应。他指出,“《草案》非但没有保护作为我国公民权利平等的物质前提和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表现的公有物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国家财产),相反,在目前我国私有化思潮影响中,公有制经济实际上已经不占主体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已经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不但不改变这种状况,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从法律上来确认方向,提供措施,反而确认了目前这种状况,也就是确认了极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和通过非法手段进一步攫取社会财富的权利。《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
中国的改革和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改革不同的是,无论改革走到哪一步,我们都在回避“私有化”和“私有制”这个问题,每当触及这个问题,改革就要放慢,就要绕路,改革进程因此放缓。虽然《
物权法》和《私有财产保护法》有很多相通的内容,但是为了避免国民的心理矛盾和冲突,新的《
物权法》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平等保护,无论传统文化的背景还是传统体制的惯性势力,都要求保留这一层面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