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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国传统文化和渐进式制度变迁

  其实,在《物权法》正式颁发之前,私有财产、个人财产已经和国有资产一样受到保护[4],在20多年潜移默化的社会变革中,“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的概念已经被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地方所有、单位所有、个人所有受到普遍的保护。经济学家张五常在2004年修宪之前撰文认为《还不是修宪的时候》,理由是“虽然现有的宪法没有说明维护私人财产,但事实上私人财产在神州大地普及,促成今天令人欣赏的市场经济与高速发展”:“一九八三年我突然惊觉,承包制推到尽是完整无缺的私产制”:“层层承包一路下去,到户到个人,私产就形成了。……以层层承包界定与划分权利,是一种重要的合约组织”:“在上述的组织制度下,侵犯私产会因为有组织的维护而来得困难了”。产权乃一个权利束,所有权的概念包含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等多项权能,中国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成功地运用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机制,在没有正式的《物权法》的情况下,在正式制度没有触动敏感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传统制度根基的条件下,在保留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的基础上,一步一步地进行所有制改革,承认使用权、放开使用权、下放使用权是渐进式改革历程的潜规则或非正式制度。
  三、价值观念与渐进式改革
  我国《物权法》出台经历的曲折过程和中国传统文化蕴涵的传统价值观念——对私有制和个人主义的保留态度有关。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明晰产权,保护私有财产是保证经济发展动力、社会创新能力的制度基础,但中国以家庭为中心的“伦理本位”社会缺乏私有财产观念,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指出:“中国法律发达到极其精详的地步。远如唐律,其所规定多有与现代各国法典相吻合者。但各国法典所至详之物权债权问题,中国几千年却一直是忽略的。盖正为社会组织从伦理情谊出发,人情为重,财物斯轻,此其一。伦理因情而有义,中国法律一切基于义务观念而立,不基于权利观念,此其二。……此一特征,恰是已证明我们上面所说的财产殆属伦理共有那句话。”[5]正心修身、克己复礼、自我舍弃、自我消解、自我牺牲,数千年来是中国社会倡导的一种和谐的社群秩序,在这个秩序里,个人主义、私欲没有受到主流文化的肯定和褒扬。即使在中国近现代启蒙思想的资料中,非但找不到私有产权的突出位置,反而随处可见对私产观念的敌视。一系列启蒙的著名人物都对“私”字深恶痛绝,而对“公”字顶礼膜拜[6].从百日维新的维新的人到辛亥革命的民国的人,从五四运动的知识人到北洋、抗日、内战时期的各民主派,中国精英们大都深受传统的“均贫富”思想的影响,洋务运动致力于发展工商业,但主导权在官权手中,或官办或官督商办,而不是发展私营工商业;孙中山高扬“天下为公”,“三民主义”中没有经济自由主义的地位,他的民生主义着眼于“平均地权”和“弭此贫富战争之祸于未然”,所以,他们从来没有重视过立足于私人产权和自由竞争的经济自由主义。民主革命思想家都回避“私有制”,可见传统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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