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
物权法草案,并决定向社会公布。7月10日新闻媒体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截至8月20日,立法机关共收到包括26个省市和15个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提出的修改建议11543件[24]。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发表题为《一部违背
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
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指责
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原则违反
宪法,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法律,与国民党六法全书没有本质区别,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由此引发所谓
物权法草案违宪的政治争论。
2005年9月26日,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召开座谈会,提出修改
物权法草案需要把握的三点原则: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立足于中国实际;三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
物权法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推迟至2007年。
2006年1月16-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受吴邦国委员长的委托,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讨论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专家的意见[25]。4月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研究组赴上海、江苏、河南、湖南等地,就国有企业财产权、城镇集体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6月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
物权法草案立法论证会,就“公共利益”概念、应收账款质押等几个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听取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和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
2006年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审议
物权法草案,在提交审议的说明中强调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26],在草案的所有权一章专设一个条文予以规定[27],并增加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和防止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规定。9月27日王兆国副委员长召开小型专家讨论会[28],讨论即将提交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草案,该草案将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条文移入第一章[29],并将第一章章名“一般规定”改为“基本原则”。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第六次审议
物权法草案。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第七次审议
物权法草案,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决定提请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
物权法草案发送各位全国人大代表,并有计划地组织各省市区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物权法草案,作好审议准备。2007年3月5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召开,3月8日王兆国副委员长代表常务委员会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近三千名人大代表对
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审议,3月16日
物权法以高票获得通过。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如何看待所谓“
物权法违宪”的政治争论
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民事立法,如
民法通则[30]、新
合同法[31],均曾受到来自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理论的挑战。而以这次
物权法草案遭遇的来自意识形态的挑战为最严峻。2005年秋,因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32],指责
物权法草案及其起草人背离社会主义和违反宪法而挑起论战[33]。这场争论已经因
物权法最终获得高票通过而宣告结束。现在的问题是,应当如何看待这场争论?
这有一个背景,即在中国实行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遭遇失败,加上连续不断的政治运动,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沿的危急关头,邓小平和中共中央当机立断,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改革开放在共产党的历史上,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上,在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上,都是没有先例的。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没有任何理论根据,更不用说法律根据,当然不可能做到思想统一。实行改革开放是不得已的,属于危机对策的性质。在决定改革开放之时,改革开放的方向谁也说不清楚,因此邓小平讲“摸着石头过河”。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围绕改革的方向发生过三次大争论。 第一次争论是1980年到1984年,围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展开。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概念,得到邓小平的高度评价,称之为“新的政治经济学”,“讲了老祖宗没有讲过的新话”。[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