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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在讨论此立法方案之后作出决议:委托梁慧星负责按照该方案起草一部物权法草案。鉴于王利明不同意该立法方案的用益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和相邻关系部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也委托王利明就其不同意部分起草物权法草案。
  1999年3月,梁慧星领导的物权法立法研究课题[4]组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科院草案)[5],并提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年4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前门饭店召开物权法草案专家讨论会[6],讨论社科院草案。
  2000年12月王利明领导的人民大学课题组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7],同月28日、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北郊九华山庄召开物权法专家讨论会[8],讨论王利明负责的物权法草案(人民大学草案)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部分[9]。
  2001年5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完成物权法草案(内部稿)[10],同月22日至29日在北京昌平蟒山度假村召开物权法草案专家讨论会[11],讨论该内部稿[12]。2001年底,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社科院草案和人民大学草案基础上完成正式的物权法草案。2002年1月下旬,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3]印发部分省市及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律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按照原计划应当在2002年提交常委会审议,在2003年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大会审议通过。
  三、中国物权法的审议经过
  因中国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2002年1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宾馆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14],由副主任胡康生代表立法机关委托六位学者专家分头起草民法典各编的条文草案[15],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作为民法典草案的物权法编。
  在六位受托人相继完成各编条文草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4月16-19日召开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16]。在对受托人起草的各编条文草案进行了讨论之后,于19日上午集中讨论民法典结构体例。王家福研究员建议民法典设10编:总则、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经过讨论,其中八编,包括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获得一致同意。对于是否设人格权编和知识产权编,未达成一致意见[17]。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受托人起草的各编草案基础上,用了五个月的时间进行删节、修改、整理、编纂,形成九编制的《民法典草案(9月稿)》,包括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人格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合同、第六编侵权行为、第七编亲属、第八编继承、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9月16-2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西皇城根宾馆召开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18],讨论这一民法典草案[19]。
  9月16-25日的专家讨论会后,本应在《民法典草案(9月稿)》基础上进行修改、增删,形成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正式法律草案。但出人意料的是,法制工作委员会竟将《民法典草案(9月稿)》的“合同编”、“亲属编”、“继承编”、“知识产权编”草案废弃,而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原封不动地编入,形成“汇编式”的民法典草案。
  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会后将此草案在新闻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20]。而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针对该草案发表肯定性意见的不多。[21]2003年法制工作委员会曾就民法典草案第二编物权法中的主要问题,先后在北京、重庆、吉林、辽宁、安徽、江苏等地进行调查研究,并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等部门座谈。
  2004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变更立法计划,搁置民法典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恢复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审议[22]。同年7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法院系统物权法研讨会,8月召开物权法专家研讨会[23]。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的意见,并就审议稿中关于不动产登记、国有资产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问题,在北京、上海、河北进行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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