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状况也有重大变化。城镇长期实行的对于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低工资制度、生活消费品的计划供应制度和福利房制度已经废止,城镇人口的生活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大部分城镇居民,或者从本单位购买原居住的公房,或者从开发商购买了商品房,有了私有房屋,据2005年统计,城镇人均房屋26平方米以上。许多家庭有了机动车,加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的普及,城镇居民普遍拥有了一定数量的不动产和动产。农村改革的结果,广大农村人口,除西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的少数地区外,不仅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生活水准有了很大提高。尤其在东部和中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民居住的房屋由草房、土坯房改为砖瓦房,再由砖瓦房改为二、三层的楼房,城乡差别正在缩小。据2005年统计,农村人均房屋达29平方米以上。这就要求从法律上对于私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给予明确规定并予以切实、平等的法律保护。
广大人民群众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与实现中共中央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有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实现,最终要由全体人民实际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总量来验证。而小康社会的实现,要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劳动积极性的进一步发挥,要靠激发和维持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怎么样才能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才能维持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其必要条件是,广大人民群众积累的财产能够受到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同等的、切实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制定
物权法,进一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四)制定
物权法是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真正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十分严重和普遍。这些严重损害公民和法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有其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法律观念问题。长期支配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思想和行为的法律观念,是公法观念、公权观念。公法观念和公权观念,把国家自身当成目的,认为整个社会生活,无论是政治生活还是民事生活,都应当受公权力的支配,政府、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务员是行政权力的执掌者、是管理者,人民是被管理者,人民必须服从他们的管理。而按照私法观念和私权观念,国家本身不是目的,国家存在的目的,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职责,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私权,为最大多数人民某利益。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观念。
中国曾经长期实行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之上不可能自发产生私法观念、私权观念。改革开放以来,主要是从上到下、运用行政手段推行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虽然中央的公权力有所削弱,但地方的公权力膨胀了、扩张了。加之没有及时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致使社会生活中长期缺乏私法观念和私权观念,造成私权软弱而公权强大,公法观念、公权观念一直占据支配地位,支配着公务员队伍、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为。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其内容是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的,是符合民主和法治方向的,但由于整个社会在观念层面上还是公法观念、公权观念占据支配地位,造成这些正确的、进步的、规定保护人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切实的实施。
这有点像哲学解释学上说的“语境”、“前见”。现在的许多法律、法规究其内容,是符合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要求的,但解释、适用这些法律、法规的“语境”和“前见”是计划经济的。中国的经济基础已经转轨到市场经济体制上来,在制度层面虽然制定了许多反映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法律、法规,但由于采用渐进式改革,导致公权力的强大和滥用,公法观念、公权观念一直占据支配地位。在公法观念、公权观念这种“语境”和“前见”之下,那些反映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要求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实施。
现在中国政府提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目标。但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问题,首先是公权力的界限问题。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线,不是靠行政法来确定的,而是靠私法来确定的。
物权法规定人民和企业享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警察没有事先取得搜查证,强行进入人民房屋,就要构成违法行为,所搜出的物证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物权界线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
现实中发生滥用公权力、严重侵犯公民财产的违法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务员队伍、地方政府领导人不具有物权观念、私权观念。例如地方政府成立所谓“拆迁办”,动用公权力强拆老百姓的房屋;整顿交通秩序没收所谓“黑出租”、“黑摩的”并予以销毁;为了市容、市貌而没收、毁损流动摊贩的商品和三轮车,等等。其用心可能是好的,却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是极为恶劣的,尤其严重损害了人民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因此,有必要制定
物权法,通过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定义,来教育警察、公务员、国家机关干部、地方党政领导人,使他们知道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认识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牢固树立物权观念、私权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才能真正实行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二、中国
物权法立法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