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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权——人格权的盲区——以年龄争议为发端

  第三,最令人欣慰的是新修订的《瑞士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都将出生登记的年龄直接规定在人格权编里。这充分证明笔者研究此文命题并不是随意杜撰,和无聊的抄作,而是现实的年龄纠纷逼得我苦苦的思考这个问题。坦率的讲,本人在研究年龄权是人格的组成部分这个命题时,尚未按触到这两部划时代的法典,他们在继受罗马法传统的同时,有突破和创新。可以说,这两部法典与时代的脉搏紧密相连,没有老气横秋的暮年之相,充满了人文的关怀。为此我建议我国的学者们是否在人格权的研究上,下一点筑基的功夫,以便给未来的民法典提供一些理论上的鉴镜。
  第四、既然出生年龄问题属于人身权(确切讲应为人格权),是民法的组成部分,那么当人的年龄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仅是实体法,而且程序法也应有立案的案由。在我看来这本是人身的权利问题,法院应予立案审理给予保护,但在我国法院竟不受理这类案件,让人百思不解。让我欣赏的是《俄罗斯民法典》第3款第2项明确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争议,或者户籍机关拒绝更正或变更户籍登记项目时,争议由法院解决。如果我国的法律有这条规定,就不会出现本文开头的安女士的十年投诉,告状无门了。为此,我真想一哭,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居然完成不了被代理人的使命,这不仅是一个当事人和我的悲哀,也是我国司法的悲哀,是法学工作者的耻辱。
  写至此,我想再重复我在一篇文章里的话来宣泄我对民法学研究现状的不满:“当代哲学大师冯友兰先生在评价梁漱溟的哲学思想体系时,称其是按照宋明道学陆王派的文章“接着讲”的,而不是“照着讲的”。这一点也可形容目前我国法学界汗牛充栋的著作,“接着讲”的文章太少。当代数家大师丘成桐教授在北大的一次讲座中总结世界上有三种不同的数学家:第一类是有构思,能够建立理论的数学家;第二类数学家是找寻新现象、新问题的数学家;中国数学家大部分属于第三类,是解决问题的数学家。很显然前二类数学家远比第三类重要。我认为,中国人创造能力差,模仿能力强,也即是冯友兰所指出的“照着讲”的能力强,接着讲的能力差。希望有志于探讨年龄权的学者专家“接着”我的文章讲下去,给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19)
  
【注释】作者单位: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 
  (2)【德】迪特系·施瓦布:《〈民法导论〉类型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3)黄右昌:《罗马法与现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以下。 
  (4)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5)《拿破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3页。 
  (6)《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7)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8)《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9)《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1页。 
  (10)李双元主编:《比较民法典》,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101页。 
  (11)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4页 
  (12)《拿破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页 
  (1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是尚芝译,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 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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