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大对不参加社会保险、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23条、第
24条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迟延缴纳的,按照暂行条例第
13条的规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暂行条例的规定是明确清晰的,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在现实中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普遍存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构成比较大的危害,甚至影响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例如,1999年,我国城镇从业人数的总额为21014万人,除去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群体(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2414万人、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以及社会团体1102万人、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城镇社会保险覆盖人数应在17000万人左右,然而,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分别在养老保险9502万人、医疗保险1941万人、失业保险9852万人、工伤保险3960万人、生育保险3000万人,覆盖率分别为55.9%、11.4%、58.0%、23.3%、17.7%。由于征缴力度不够,一些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例如,广东省的缴费率由1993年的96.9%下降到1999年的91%;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缴费率更低,许多地区只有70%;更有甚者,一些有能力缴费的企业也欠缴保险费,这就造成社会保险费的欠费额巨大的后果,1998年,近5000户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100万元以上,欠缴额达170多亿元,全国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达到360多亿元。[36]
鉴于以上情况,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在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上,没有商量余地,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社会保险法》出台时日不远,相信这部国家大法的出台,将会极大地推进我国城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注释】 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刘翠霄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杨燕绥:《社会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页。
邓大松等:《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5页。
侯文若、孔泾源主编:《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
孙炳耀主编:《当代英国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孙炳耀主编:《当代英国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杨燕绥:《社会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侯文若、孔泾源主编:《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227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中国城市社会保障的改革》(第11辑),第38页。
杨燕绥:《社会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
20世纪60年代,新加坡政府依靠中央公积金制,提出“居者有其屋”的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计划。具体做法是:政府通过发行国家建设债券的方式从中央公积金局筹款,然后用此款建造大批廉价住房;与此同时,政府规定,受保险人可以提前领取本人保险卡上储蓄总额的20%的退休金,作为购房的首付款,馀款以后可以陆续付清。1975年,政府批准,受保险人可以提前支取退休金,购买面积大、质量好的住房。到1985年,新加坡解决了85%的居民的住房问题。1977年,政府对《中央公积金法》进行修改,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分为“普通账”和“保健账”两部分,保健账中的款额用来支付医疗费用。保健账有上限规定,即不得超过15000新元,退休时,保健账上至少要留下7500新元,作为以后的医疗费用。参见侯文若、孔泾源主编:《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240页。
侯文若、孔泾源主编:《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239页。
周弘主编:《国外社会福利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此外,政府的责任还体现在,对改制以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和已经参加原来的制度并且要继续参加新制度的中人负责。对于“老人”,政府采取让他们继续享受原来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对于“中人”,政府将他们改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年限视为参加新制度的年限,并发给认可债券。
邓大松:《社会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险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刘翠霄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杨燕绥:《社会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侯文若、孔泾源主编:《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284页。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彼得.特伦克-欣特贝格尔:《残疾人法》,刘翠霄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9页。
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刘翠霄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2-65页。
邓大松等:《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02页。
何平:《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报告》,《社会保障制度》2001年第3期。
胡晓义:《从‘统分混合’走向‘统分结合’》,载《中国社会保障》2002年增刊,第51页。
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李涛:《2005年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增25%》,《中国税务报》2006年4月14日。
郑功成:《社保基金应该实行集权监督》,《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年6月8日。
郑秉文:《费改税不符合社保制度改革的趋势》,《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年1月18日。
《税费之争观点一览》,《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年1月18日;邓大松:《社会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险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世界银行:《老年保障:中国的养老金体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转引自王延中:《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刘翠霄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侯文若、孔泾源主编:《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页。
王乔、席卫群:《比较税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郑秉文:《社保基金存在三大制度风险源》,《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年6月7日。
侯文若、孔泾源主编:《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王延中:《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1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