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设立社会护理保险基金
如前所述,我国社会保险设立了5个险种,与此相应,形成了5个不同的社会保险基金,使城镇居民在遭遇生活风险时,社会保险基金所提供的收入补偿能够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然而,在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老人在生病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的照料和护理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德国,将衰老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慢性病人和癌症晚期病人都划入残疾人的范围,1995年之前,由政府财政为需要护理的人提供护理救济,护理救济支付占据了社会救济费用的绝大部分份额,仅1986年护理救济支付额高达76亿马克(其中23人万在家接受护理,花去护理救济费7亿7千万马克;26万人在养老院或者医院接受护理,花去护理救济费68亿马克)。[20]为了合理使用社会救济费用,德国于1995年出台了《社会护理
保险法》,规定,凡是参加医疗保险的人都有参加护理保险的义务,缴纳护理保险费(工资额的0.85%),享受护理保险待遇。到1996年底,不同年龄组接受护理的人员比例为:65岁以下者22%,65-79岁者28%,80-80岁以上者52%;173万需要护理者获得的护理待遇为:一级护理40%,二级护理43%,三级护理17%;待遇提供分为三种情况:由护理保险机构雇佣的护理人员提供护理的家庭护理援助每月:一级护理750马克,二级护理1800马克,三级护理2800马克;由自己雇请的护理人员提供护理的家庭护理援助每月:一级护理400马克,二级护理800马克,三级护理1300马克;在养老院以及其他机构接受护理的护理费用标准每月:一级护理2000马克,二级护理2500马克,三级护理2800马克,例外情况可以提供3300马克。[21]
近些年,我们经常从媒体或身边看到和听到有些老人由于长期卧病在床需要请护工而耗尽家里所有积蓄或者临终之前凄惨生活的情景。面对这种情景,人们一方面不敢乱花一分钱,以备不测之用;另一方面不敢拼命工作,生怕染病在身,这对于国家拉动内需和尽快建设现代化国家决策的实现都产生了负面影响。所以,在健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应设立护理保险制度,使人们能够比较体面地、比较有尊严地走完他们人生的最后历程。设立护理保险,可以使所有参加护理保险的人联合起来,共同抵御可能出现的护理风险。由于护理保险支付的费用是受保险人通过缴纳护理保险的保险费筹集起来的,因此,这就既可以减轻国家负担,也可以减轻家庭负担。在护理形式上,我们可以采纳德国的做法,采取在机构护理和在家护理两种形式,将老人们在医院的床位费及其他费用用到费用比较低的社区护理机构或者家庭,这又为护理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进而减轻国家的就业压力。如果老人愿意在家护理且家中有人能够提供护理,可以让老人在家护理,这既有利于老年人康复,也增进了家庭的亲情。至于支付给家庭的护理费标准,可以参照工伤保险中工伤护理费的分类等级和支付标准,即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费依次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2.用法律规范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责任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责任分担制是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情的筹资机制。针对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的情况(2005年底达到7400多亿元[22]),应当采取的立法对策是:将中央财政承担的偿还养老保险历史债务的责任法定化。
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由于已离退休和在制度建立之前已参加工作的中年职工没有个人帐户积累,由此产生了社会统筹资金不足以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资金缺口问题。缺口资金构成了养老保险历史债务,国务院体改办2000年对我国养老保险历史债务规模测算的结果为67145亿元。[23]巨大的历史债务侵蚀了现行制度的正常运行,必须尽快予以解决。《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然而,决定没有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承担养老保险历史债务上各自的责任。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统分混合”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名义上是地方政府分散决策,各自对本地区的养老保险计划负全责,但事实上,自1998年以来,地方养老保险在资金出现缺口时就要求上级政府予以补助, 1998年中央财政为全国养老保险提供补贴24亿元,1999年175亿元,2000年327亿元,这就将地方负责制演变成为中央政府财政兜底制。[24]由于中央财政提供养老保险支付亏空补贴的原则和比例缺乏法律依据,所以有极大的随意性。解决养老保险历史债务责任不清的根本有效办法是将中央财政承担的偿还养老保险历史债务的责任法定化,规定在养老保险支付出现资金缺口时由中央财政提供补贴,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1998-2001年间,对养老保险的基金补贴,中央财政支出占90%以上,而地方财政补贴还不足10%[25])。但是,对于那些人为造成基金短缺的地区,为了不影响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应采取借贷而不是提供财政补贴的方式,以强化他们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上的责任心,避免依赖心理的产生和社会保险大锅饭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