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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卢森堡 100.0 22.6 36.2 31.6 9.6
  荷兰 100.0 25.8 37.1 20.4 16.7
  英国 100.0 14.6 33.3 43.6 8.5
  资料来源: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社会保险问题:值得思考的问题》(英文版),1982。转引自侯文若、孔泾源主编:《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与欧洲福利国家不同,美国只对具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国家只在税收、利息等政策上给予优惠,并不给予直接的财政资助,也就是说,国家不对养老保险作财政预算。然而,由于养老保险毕竟是国家行为,所以,在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国家必须动用财政拨款。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养老保险基金亏空1650亿美元,这些亏空最终还是用政府财政拨款补上了。在日本,政府给于养老金的经常性资助,相当于养老金给付总额的20%。[4]在英国,政府对国民保险承担的责任较重,政府不仅对国民保险的支付赤字提供财政补贴,而且提供经常性的财政支持,1985年,政府的财政补贴占社会保险资金总额的11.5%,为24.02亿英镑。[5]
  (2)福利制
  与以上国家不同,在有些国家,一些保险项目采取责任分担原则,一些则完全由政府从财政支付。例如,在英国,受保险人不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资源全部由国家通过税收资金提供,包括办医院、雇佣医务人员,或者采取政府购买的形式,向私人开业的医师购买医疗服务,向制药公司购买药品,向全体公民提供近于免费的医疗服务和药品。[6]加拿大的医疗保险基金也是由联邦政府、省政府和地方政府出资筹集起来的;[7]在瑞典,自1948年实施国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来,受保险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达到65岁时,就能够获得政府提供的一分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的57%来自雇主缴纳,43%来自国家财政资助。[8]实行社会保险福利制的国家的理论基础是,风险防备不应是(或者至少不应主要是)个人的责任,而是国家的责任。在瑞典,传播很广的思想是通过社会保障建立囊括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民之家”,其最极端的表现是按照社会主义公民供应模式实行社会保障福利原则;[9]在我国香港地区、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失业保险基金全部由政府提供,雇主和雇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10]
  (3)中央公积金制
  中央公积金制,也称作“强制储蓄制”,是指养老保险基金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不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公民“自我养老”的模式。目前,实行“中央公积金制”的国家有15个,它们是: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尼泊尔、坦桑尼亚、肯尼亚、赞比亚等国家。在这种模式下,由于新加坡利用中央公积金积累起来的资金,解决了“居者有其屋” 和医疗保险问题,[11]所以,尤其引人注目。由于社会保险费率的高低是决定新加坡模式成败的关键,也是决定社会保险基金雄厚与否以及能否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关键,为此,自1955年实行中央公积金制以来,几乎年年提高社会保险费率。由1955年的10%,提高到1984年的50%,这在世界各国算是最高的。高费率筹集到了丰厚的社会保险基金,1984年社会保险基金积累额为332亿新元,而当年的财政收入不过140亿新元。[12]由于社会保险是国家行为,因而,在新加坡,国家虽然不为社会保险提供财政拨款,但是,国家通过税收和利率为社会保险提供支持,具体说来就是社会保险费税前提取以及实行超过物价涨幅的养老保险存款利率政策。
  (4)国家养老储蓄账户制
  20世纪80年代初,智利推行一种新的养老保险模式,即国家养老储蓄账户制,这是一种强制性的、雇主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国家也不提供直接资助,而由受保险人单方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率为10%,另加3%的管理费,共计13%)[13]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一种制度。这是一种纯个人长期储蓄的养老账户制,个人缴费加上投放收益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养老储蓄账户制,并不等于国家卸掉了保障公民安度晚年的责任,国家在养老保障上的责任体现在:第一,保障最低退休金。受保险人经过20年的积累,到退休时,个人账户上的资金不能保证受保险人领取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养老金时,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足;第二,支付福利性养老金。受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不足20年,因而不能领取到最低退休金时,由政府支付比最低养老金标准还要低的福利养老金。[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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