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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实证研究报告

  从对被调查者的综合分析来看,在被调查的1981人中,回答“会”的955人,占总人数的48.21%;回答“不会”的499人,占总人数的25.19%;回答“说不清”的527人,占总人数的26.60%。近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实行控辩协商,会产生新的司法腐败,这一结果显示了在中国国民中,无论是法律职业者,还是一般社会人员,均对辩诉交易引进而可能产生的新的腐败充满忧虑,这是制度构建者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2、您认为,建立了控辩协商制度后,是否影响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责任心,造成对刑事诉讼活动正当化追求的懈怠?
  □ 会 □ 不会 □ 说不清
  调查结果如下:
  在被调查的100个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校生中,回答“会”的40人,占总人数的40%;回答“不会”的43人,占总人数的43%;回答“说不清”的17人,占总人数的17%。
  在被调查的社会公众328人中,回答“会”的168人,占总人数的51.22%;回答“不会”的82人,占总人数的25%;回答“说不清”的78人,占总人数的23.78%。
  在被调查的268个法官中,回答“会”的73人,占总人数的27.24%;回答“不会”的134人,占总人数的50%;回答“说不清”的61人,占总人数的22.76%。
  在被调查的302个检察官中,回答“会”的64人,占总人数的21.19%;回答“不会”的175人,占总人数的57.95%;回答“说不清”的63人,占总人数的20.86%。
  在被调查的361个警察中,回答“会”的118人,占总人数的32.69%;回答“不会”的178人,占总人数的49.31%;回答“说不清”的65人,占总人数的18%。
  在被调查的364个律师中,回答“会” 的76人,占总人数的20.88%;回答“不会”的172人,占总人数的47.25%;回答“说不清”的116人,占总人数的31.87%。
  本题是对中国引进与移植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的调查选项之二。调查结果显示,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者近半数以上的认为建立控辩协商制度后,不会影响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责任心,也不会造成审理刑事案件工作的懈怠,反映出了该职业群体共同认识。其余选项情况的横向比较。
  对各被调查者的汇总分析看出:在被调查的1723人中,回答“会”的539人,占总人数的31.28%;回答“不会”的784人,占总人数的45.50%;回答“说不清”的400人,占总人数的23.22%。近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实行控辩协商,不会影响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尤其是参与控辩协商的法律职业者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也不难看出,社会公众对这个问题的担心。
  四、实证调查结论
  通过上述鲜活的调查数据,经过缜密的论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1、由于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律师都属于法律职业人员,四者在工作的内容、性质、目的上有着密切的联系。比较分析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四份问卷的数据,可以发现他们对辩诉交易的引进与移植都较为欢迎,原因在于在目前司法机关警力不足,司法人员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下实行控辩协商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压力。其中,检察官和律师的态度最为积极,其次是法官和警察。对于实行控辩协商的阶段、控辩协商与严打的关系等方面看法较为统一,对控辩协商制度的实行有可能带来的弊端也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对于控辩协商是否应该由法官主持、公诉权作为国家公权力能否与被告人协商问题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而且在涉及自身利益问题上四方都有比较明显的本位主义倾向。
  2、大量的统计数据表明被告人整体上对控辩协商制度的倾向性比较强。对于被告人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中,较高比例的被告人希望通过和检察官协商,达成协议,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方式来换取从轻、减轻处罚;对于一人犯数罪,检察官掌握的证据都不太充分,案件起诉到法院有可能被判无罪的情况下,68.32%的在押被告人和51.4%的已决犯也选择通过承认其中一罪,来换取检察官放弃对其他罪名的指控。相反,对于被告人事实上并没有犯罪,被害人却指证其犯罪,同时也没有足够证据来否定被害人指证的情况,60%以上的被告人则选择拒绝认罪,积极的为自己辩护的方式,只有少数人选择承认自己犯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以换取检察官和法官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作出这一选择的主要原因还是担心法院的有罪判决和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但被告人对控辩协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顾虑。比较明显的一点,就是被告人担心控辩协商制度会冤枉无辜者,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刑讯逼供问题,65.37%的被调查的在押被告人和75.8%的已决犯都遇到过刑讯逼供等侵犯人身权益的事情。刑讯逼供现象的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造成了无辜者的屈打成招,是目前我国司法现状中急待改变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为控辩协商制度的确立带来不少的阻力;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非常有限。较高比例的被告人认为律师的建议只能作为参考,缺乏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被告人根本没有能力和控诉方平等协商,也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制度的设计就必然沦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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