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调查的1295人中,回答“超负荷”的367人,占总人数的28.34;回答“基本适应”的616人,占总人数的47.57%;回答“正常工作,没有多少压力”的312人,占总人数的24.09%。这一调查结果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目前司法机关警力状况不适应社会治安实际需要,引进与移植辩诉交易具有必要性。对于目前我国司法警力状况与社会治安实际需要的脱节,法律职业群体的观点都非常的明确。司法机关警力不足,一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犯罪类型的增多,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高科技化,对于公检法三机关提出了非常严峻的考验。警力不足状况在基层地区反映的更为明显。与此问题相适应的,在问卷调查中,警察反映工作压力最大,有61.77%的警察认为目前是在超负荷的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检察官、法官则认为目前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量基本适应的比例过半,22.01%的法官和25.5%的检察官认为工作量超负荷。与之相对应的高达46.15%的律师认为目前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量正常,没有太大的压力。对比公检法三机关普遍感觉工作量较大,甚至超负荷工作。我们不仅要问,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刑事案件,而律师却有近一半的比例认为工作没有压力呢?这只能说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还是很不充分的,其原因笔者在此不作展开论述。[8]
从上述实证调查的情况,可以得出两点确定性的结论:
第一,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刑事案件仍会呈上升趋势,司法机关的办案任务会越来越重,而且随着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复杂性的提高,证明犯罪所需要的司法成本会越来越大。
第二,司法机关的人员、装备和经费状况不会在短期内有大的改善,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和地区更是如此。
两个结论之下的结论是:刑事犯罪上升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三)控诉方败诉的风险逐渐加大
自
《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庭审程序吸收了英美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一些要素,使得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的对抗程度大大增强,而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方面的主导性则大为降低。面对审判方式的变化,检察官的诉讼角色也需要改变,在原来的审判方式中,检察官几乎普遍有一种心理:在提起公诉并将全案卷宗移送法院后,调查证据,查清事实真相的责任更多的被法官包揽。但是新的审判程序要求公诉人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同时调查职能的削弱也导致法官一般不再与辩方处于直接对立的状态,检察官不得不直接面对辩护方的抗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激烈对抗和争辩不可避免。而
《刑事诉讼法》有关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罪名不能成立时按无罪处理的规定,又使得检察官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必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正因为如此,一旦检察官庭审前准备不够充分,其在法庭上控诉证据的漏洞和破绽就会遭到辩方有力的诘问和质疑,从而陷入被动的境地。而当即将面临指控失败的法律后果时,公诉人就会感到强大的压力,进而导致出现一些过激甚至违规、违法的行为。
在
《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由于实行的是纠问制诉讼模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宣告无罪的情况极少发生。但是,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庭审中的变数增加,法院宣告无罪案件逐年递增。笔者将1997年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6年全国无罪判决的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其结果是无罪判决被告人的每年都保持在2000人左右,并在所有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所占比例都保持在0.35%—0.45%之间。在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的第1年,即1997年,无罪判决绝对数和无罪判决所占比例都开始上升。而从1998年开始,全国判无罪的案件更是剧增,每年被判无罪的被告人都保持在五、六千人的水平,2002年更是达到创纪录的6716人。而且,在所有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所占比例也突破了1%的比率。另外,在判无罪的案件中,由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也在增加。2002年全国由死刑该判无罪的案件为600多件。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控诉风险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大了,而且随着刑诉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控辩平衡、法官中立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落实,这种风险还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