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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二)上下文解释
  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术语,其含义往往受上下文的约束,在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上下文进行合理斟酌,以确定其含义并推断出当事人的意图。通过上下文解释保险的条款,有同类解释和限制解释。保险合同所列举的事项属于同一类的,紧接列举事项后的用语所表示的含义,当指同一类事项而非其他类事项;通过这样的类比说明保险合同所用术语的含义,称之为同类解释。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除非特约,“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不属保险财产范围,“其他珍贵财物” 应当解释为前文所列举的其他同类物品,非同类的珍贵物品不在此限。限制解释,是指保险合同的限制性用语紧接在概括用语之后,在前的概括用语不得按照其原先的含义进行解释,应当受在后用语的限制并依照该限制进行解释的一种方法。
  (三)补充解释
  补充解释,是指运用保险合同所用文字以外的评价手段,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欠缺所作出的能够反映当事人意图的解释。在保险合同的约定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当事人的意图也难以确定的,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借助法律的任意规范、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交易过程、商业习惯、行业习惯、国际惯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等,补充解释保险合同以找到并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补充解释保险合同,应当把握:1、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解释保险合同。2、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借助法律的任意规范、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交易过程、商业习惯、国际惯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或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有欠缺的内容作出补充,以使保险合同的内容清楚、完整。
  在进行补充解释时,应当推定当事人意图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险合同,努力探求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把保险合同的条款作为一个整体和相互联系的部分予以衡量,借助法律、习惯、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以务实、合理和公正的态度解释保险合同(5)。但应当注意,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能称其为强制性规范;凡一方以自己的行业优势确定的条款,不能称为强制性规范。
  二、保险合同一般解释原则与不利解释原则的联系
  对于当事人缔结的保险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何解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为意图解释,解释合同的一般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上下文解释,补充解释等。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解释保险合同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尊重当事人选择使用的语言文字,不能通过解释随意扩大或者缩小保险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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