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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在我国,关于合同解释的立法还很欠缺。在理论界,学者们一般主张合同解释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相结合的方式,这是符合合同解释的发展方向的。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在解释上如果单纯以客观的表示为准,则否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同时,当事人的意思毕竟是通过其行为表现的,离开了当事人的表示,也无法确定其真实意思,因此,如果完全采用主观标准,也就失去了意思的规定性。前述两大法系对于合同解释标准的发展变化即为很好的证明(3)。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反映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真实意图。解释保险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一般情形下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条款反映出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条款却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这时就要通过对当事人的意图解释,揭示保险合同条款的真正含义。运用意图解释,要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情况以及当事人在订约时对未来事件的可能判断等综合因素,推测出当事人订约所采用的条款的真实意图。当事人的意图,事实上支配着保险合同的解释。如果能够清楚地发现当事人的意图,那么不论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术语多么不合适,语法上有误或者不准确,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都可通过当事人的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4)。
  意图解释可以通过下列具体解释方法予以实现:
  (一)语义解释
  语义解释,又称之为文义解释,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语的文义及其唯一、特定或者通常使用方式,以阐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文义最能表达当事人的意图,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表明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文义不能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文义解释方法,构成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基本方法。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准确把握或者理解保险条款的意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的含义,所以解释保险合同,必须先进行义文解释。运用文义解释,应当尊重保险合同条款所用词句的文义,若保险合同的条款所用文字并无歧义,不允许通过解释扩大或者缩小保险合同所用词句的可能文义。当然,保险合同所用文义是否清楚,也需要进行判断,判断保险合同使用的语言是否有争议,必须从一个在法律方面或者在保险业方面没有受过训练的人的立场加以考虑。英国法院的长期实践经验认为,“保险合同解释与其他任何合同的解释并无不同,应当首先依照合同使用的条款进行解释,合同条款应当通过其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基本、自然、一般和通常的语义加以理解。保险单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涵义,是一个具有通常智力水平的普通人所理解的涵义,应当以普通人使用英国语言文字所理解的涵义解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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