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

  第一次分类:
   单独过错
  过错  共同过错
   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
  单独过错 
    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
    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
  共同过错  共同滥用权利的过错
    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
   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过错
    加害方违反义务,受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受害方违反义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为我们确定侵权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提供依据,而且由于其引进了权利和义务机制,而特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过错可以迅速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甚至法律条文依据,提高办案效率;另外,这种分类方法在理论上也显得更加完善。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学者还将过失依其程度分为轻过失和重过失;轻过失又区分为“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14]。我们认为,由于过失的程度只对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有影响,对应否追究民事责任无关紧要,因此这种区分是没有多大必要的,我国《民法通则》也未予采用。
  四、过错认定的标准
  过错认定是指以一定的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进行的确定。由于研究过错的目的不是探寻像幽灵一样隐匿于人心之中——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原因的心理状态、意志状态等虚无飘渺的东西,而在于提供一个认定过错的标准,即我们怎样把涉讼行为归入过错行为这个类型[15]。因此,过错认定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定过错认定的标准问题。
  在如何确定过错的问题上,与过错概念的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相对应,民法学上历来有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种观点。所谓客观标准,是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所谓主观标准,是通过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其有无过错[16]。由于这两种观点选择的标准是基于其对过错概念的理解,而其对过错概念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因之,其采用的过错认定标准也是不全面的。客观标准说只考虑了客观要素,主观标准说则仅考虑了主观要素。
  基于过错本身具有四个基本要素,我们认为对过错的认定也必须综合其四个要素,即以主体标准、客体标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全面衡量之。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如上所述,下面只讨论主体标准和客体标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