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众多公司执照被吊销的问题中,公司为什么选择吊销而不选择注销?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制度对注销成本与吊销成本的安排失当有关。需要指出的是,工商部门并没有对公司注销行为进行收费,此处的注销成本是指公司为能被顺利注销而履行注销前各种程序发生的金钱和时间上的支出。吊销成本则是指吊销行为给公司和相关自然人带来的法律上的代价。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7条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
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3)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和解释,上述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前的三次公告证明等。这其中,清算程序最复杂,最耗时,较多的支出在这个程序内发生,如清算费用、公告费用以及公司对其债务的清偿等。而执照被吊销则无须公司的任何行为,且法律上所设定的不良后果很少。这是一种明显的对法律的遵循成本和不遵循成本的安排失当。这种法律内部的安排失当使法律很容易受到经济人的藐视。
(三)制度如何引导行为?
法律虽然直接规定了人的行为规范,但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它只是通过改变人的行为的成本—收益结构来影响人的行为,并促使其做出某种预期的行为。法律规范与人的实际行为之间并不能划等号,因为虽然存在法律的具体规定,但最终做出选择的还是人自身,事实上,行为人与立法者、执法者之间一直在进行博弈,立法者和执法者力图使行为人的行为达到其设定的目标,而行为人则有其自己的选择,这种选择既有可能是遵循法律,也有可能是违反法律,还有可能是规避法律。博弈的结果是否尽如己意则要视立法者、执法者和行为人各自的行为、信息、能力等而定。如立法者对行为人要求的回应程度;执法者良性执法的动力和能力;行为人的价值取向,纯粹的物质利益在行为人的选择项中的重要程度等。所以,对立法者而言,如果没有合理的工具和路径,法律的功能就不会主动实现。我们认为,法律实现其功能的关键并不在于其强制力,而在于其引导力。法律的引导力是指法律通过改变人的成本—收益结构而使其得到遵循的能力。从法经济学分析的视角考察,如果法定成本的设定失当而没有有效改变经济人的成本结构,使经济人遵循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收益要小于不遵循法律的不作为或作为的收益,则不遵循法律是经济人的理性选择。[1]“如果不服从的成本使个人在任何场合的最大化选择都是奉行现存的社会或法律规范,他服从该规范就是完全理性的。”[2]这是法律规则对人发生作用的基本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