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给市场增加过多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市场主体的防御性支出。这种“只在形式上被宣告死亡但没有料理后事”的公司的大量存在,犹如恐怖分子的存在会增加民众的安全防御支出一样,会诱发市场各主体防御成本的急剧提升,从而减少交易数量,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就整个市场的运行来说,这类公司的存在会增加公司之间在进行交易时的不信任感,从而增加交易支出。这对好的公司主体而言,会增加其自我证明责任,即要证明自己是真的公司而非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对交易对方而言,也会增加其认定对方主体资格的责任,如一般情况下,只需检查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而在这种不确定性过多的情形之下,该公司就必须去工商部门查询其交易对方的公司资格,从而既增加其交易成本,又有可能使其丧失应有的交易机会。
(三)对该制度缺陷及克服路径的初步分析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都是其自己作出选择的结果。如公司选择虚假出资进行登记是因为其认为该违法行为的收入会大于预期违法成本;公司不参与年检而等待被吊销执照或对吊销持放任态度也是因为被吊销比主动注销对其更有利。制度的目的因此在于通过利益引导使公司作出遵循制度的选择。但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因不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着相当的区别。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工商部门而言有着良好的信息前提,工商部门正是了解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后才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所以,这种处罚的执行及处罚后续事务(如清算、收缴执照和印章等)的办理都可以在工商部门的掌握之下完成;而因不年检被吊销执照的处罚对工商部门而言则没有完成处罚后续事务的信息前提,因为处罚的对象本身处于失踪状态,这类公司实质上已经处于工商部门的掌管之外。所以,虽然对两种不同的情况都可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但具体的制度应该有所区别。现行的法律对因不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制度安排显得过于简单化、过于理想化。目前大量公司不参与年检的现象,与现行法律有着密切的关联。我们认为,如果有合理的制度,不参加年检的公司数量会大大减少。公司如果在正常经营,则当然不希望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有在公司已经停业或基本停业,而营业执照被吊销又对其不会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形之下,公司才会对营业执照被吊销持放任的态度,而这正是现行制度使其作出的最佳选择。因此解决这些问题还得从
公司法本身着手,通过制度变迁完善
公司法,使这类目前被大量吊销执照的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三种选择,其一,促使公司主动参与年检;其二,促使公司经营者自行申请公司注销。其三,促使投资者合法成立公司并合法经营,使之在年检时能够轻易地准备年检资料。但如何促使公司经营者及投资者主动作出这种选择?这是相当值得研究的事,这首先需要我们对人和制度作出综合的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