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抵押在物权法及破产法相关制度中存在的冲突问题探讨
土地抵押在物权法及破产法相关制度中存在的冲突较多,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土地和房地产经营起步晚,发展的时间短,另外《物权法》还没有实施,以及《物权法》和《破产法》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还未制定,《城市房地产法》、《房屋拆迁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存在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内容,需要调整、修改或者上升到法律层次来解决。
破产时,期房抵押、土地抵押期超过出让使用年限如何处理问题?在物权所有人登记变更、约定变更以及未超出期限的抵押权益应否有效,现行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冲突。房屋租赁不对抗房地产抵押原则在物权法实施后也会出现冲突: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和物权法物权无因性和用益物权无限性相冲突,抵押权转让是否要经抵押权人同意,房地产抵押转移时是否须经承租人同意必须统一。
物权法对于这些法律冲突,在理论上有所突破。
(一)、物权法新规定
第 176条规定:是双重担保、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规定;第182条是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原则;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184条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200条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以上和《
担保法》完全一致。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以抵押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的可抵押财产与
担保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的地产相近: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原称定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原称可处分的国有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规定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突破了《
担保法》第
34条对四“荒”要依法承包这一的规定,预示着限制得以解禁,意味着只要是合法占有的都可以抵押。这一条款是物权抵押范围开放式制度,进步意义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