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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纵向分权中的比例原则——以欧盟、联邦及单一制为考察对象

  3.根本目的。虽然在社会目的层面,各国可能由于社会环境的差异而在目的追求上存在不同,但是从根本目的来说,纵向分权中的比例原则所蕴涵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更进一步的促进自由、实现人权,进而追求人类更大的幸福。前述特定社会环境下纵向权力结构安排所追求的特定目的,如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科技发展等,最终都是为了能够更利于促进自由、实现人权、追求人类更大的幸福这一根本目的。
  (二)手段与目的之关系
  按照比例原则三阶段理论的要求,行为在符合妥当性原则中的目的性要求的基础上,仍需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予以衡量,这主要体现在必要性原则与均衡原则之中。必要性原则要求在有多种措施能够达成目的时,必须选择侵害最小的方式为之。而均衡原则则要求在遵循必要性原则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达成的“所得”必须大于其“付出”,也就是行为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不能与其达到的效果显失均衡。
  纵向分权中的比例原则也需厘清其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从结构形式来看,欧盟、联邦等各种结构形式的安排都可作为一种独特的手段,其均是为了实现恰当的目的。从对欧盟、联邦等结构形式中比例原则的存在形态可以看出,比例原则在纵向分权中的运用具有以下几层内涵:
  1.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必须在法治架构下运作。此为比例原则合法性要求的应有之意,其要求采取各种手段追求一定的目的,必须符合宪法的规范要求,在法治的架构下进行。如一个国家在宪法中规定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则即使可以在纵向权力分配中采取了分权等联邦制形态,但是在根本上仍然不能违背宪法规范对于单一制结构的规范要求。因为单一制与联邦制等结构形式虽然都具有集权与分权的因素,但是仍然存在根本的不同,即使结构形式属于混合形态。如有学者在分析纯粹中央集权与采用了联邦制原则集权的不同时指出,从宪法上分散权力的,在技术上是中央集权制的而使用了联邦制原则的这样一个政体的目标与一个纯粹的中央集权制制度的目标是根本不同的。后者的趋势是历史地向中央集权制方向发展,仅仅受到额外的政治因素存在的削弱(地方的、社会的、种族的、宗教的或者其他文化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这个制度内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是“好”的定义很大程度上倾向于这样一个原则,即愈集权愈好。[13]
  2.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处理以尊重地方自治为原则,体现自下而上的权力逻辑。欧盟宪法中的授权原则、辅助性原则及比例原则无疑体现了尊重地方自治的原则,遵循了自下而上的权力逻辑。从自由的角度考虑,以地方自治为原则的自下而上的权力逻辑更符合自由的内在要求。如托克维尔在对美国民主进行研究时指出的,在所有自由当中,地方自由最为重要,也最容易于受到上层权威的侵犯。[14]因此,在以地方分权及自治为传统架构的国家或组织,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处理应以尊重地方自治为原则。在地方分权及自治薄弱或欠缺的国家或组织,则其所采取的单一制或具有联邦成分的单一制等各种手段,也应该以追求地方自治为目的,从而更大限度地实现自由。
  3..纵向分权中的集权需遵循必要性原则。在尊重或追求地方自治,体现自下而上逻辑的前提下,仍然存在集权的空间。由于特定时空、地域等限制,集权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如有学者指出,即使我国在1978年以来总体上的分权进程中,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性应急措施。例如1988年,当中国经济过热,面临着治理整顿之际,邓小平就强调中央要有权威,强调地方政府不能搞违背中央政策的“下有对策”。邓小平还专门引证了文化大革命后期的八大军区司令对调。在事关中国统一的关键时刻,邓小平仍然强调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以政治权威、党的纪律作为必要的政制约束以补充。[15]因此,适当的集权是必要的。然而集权并非如脱了缰绳的野马可以随意进行,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中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必要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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