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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纵向分权中的比例原则——以欧盟、联邦及单一制为考察对象

  从美国宪法的文本可知对联邦进行规定的宪法是人民制定和确立的。因此,联邦从根本上也以人民的授权为根基。此规范为授权原则的存在提供了宪法上的理论基础。从十三州邦联宪法三条款也可知联邦制中的授权理论基础,其说道:
  上述各州分别严肃地加入到一个相互之间坚固友好的联盟中来,为了共同的防卫,为了各自自由的安全,为了他们相互的和共同的福利,将他们捆绑在一起以求得互相帮助,以反击就宗教、主权、贸易或者任何其他的借口对他们诉诸的武力,对他们或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或一些所进行的攻击或任何一种。
  从美国联邦宪法的内容来看,其仅仅规定了基本权利的底线,且除了“共和保障”之外,它对各州政府的具体形式少有约束,五十州成为权利保障和民主政体的独立实验基地。然而二十世纪前后,各州普遍限制议会或行政机构干涉地方政府的权力,并纷纷在州宪法中加入地方自治保障。各州宪法对于保障地方自治尤为重要。不管其地位如何,地方自治在历史上一直是美国的政治现实。托克维尔指出自由人民的力量集中于地方社团,地方机构对于自由就象数学对于科学同样基本……如果缺乏地方机构,一个民族或许仍能够形成一个自由政府,但它尚未具备自由精神。[④]美国联邦制遵循了自下而上的权力逻辑。联邦的运作在理论上也是基于各州地方的授权。在实行联邦制的德国等也同样遵循自下而上的权力逻辑,具有地方自治的传统现实。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二十八条等对自治权的规定是表现之一,如规定各乡镇在法定限度内自行负责处理地方团体一切事务之权利,应予保障。各乡镇联合区在其法定职权内依法应享有自治之权。而在以地方自治为传统与现实,遵循自下而上的权力逻辑的联邦制国家,则纵向权力的架构中,则必定存在分权与集权的协调,高层级治理与低层级治理等之间的关系。从形式上,此两层面的关系不属于等同关系,具有一定的位阶错落。而在具有位阶错落的不平等关系衡量上,在现有方法论的法治架构下,则必定逃脱不了比例原则这一公法上“帝王条款”的框架,如联邦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联邦治理与各州地方治理的权衡、联邦权的目的何在、联邦治理的效果是否显失均衡、联邦治理如何最小程度地干涉地方的自治事务等等。
  在具备授权原则的理论前提下,以地方自治为传统现实、遵循自下而上逻辑的联邦制结构形式中的纵向分权在本质上也具有比例原则的存在形态。
  (三)其他结构形式中比例原则的存在形态
  由于具有地方自治的传统,且遵循了自下而上的权力逻辑,比例原则在欧盟及联邦制结构形式的纵向分权中具有一定的存在形态。比例原则的存在并非空穴来风,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与思想渊源。虽然现在比例原则在欧洲被奉为公法上的“帝王条款”,其发展经历了从德国的警察法,到整个行政法,再到宪法,再扩散至欧洲其他国家以及如今的在欧盟宪法中的确立的扩展过程,其在诸多领域得以广泛适用。比例原则在公法层面主要调整公权力与私权利不平等关系之间的平衡。但是比例原则的方法与思想却并非限于微观的行政执法等公法领域,其对于不平等主体(或层次)关系的平衡在方法等其他诸多方面也具有价值。比例原则也适用于不同层次纵向权力的架构等宏观领域。
  从权力纵向分配的架构来看,欧盟与联邦结构形式中的纵向分权中存在着比例原则。而通过将单一制等其他结构形式与欧盟、联邦等在权力架构层次、地方分权等诸多方面在本质上予以比较分析发现,比例原则在邦联、单一制等其他结构形式的纵向分权中同样具有存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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