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宪法中的授权原则要求在地方、地区、成员国与欧盟之间,权力结构必须清晰。欧盟的活动应限于授权范围内的规定。欧盟必须确保地方和地区自治,充分尊重地方文化,不得随意干涉地方事务。欧盟
宪法草案将权力粗略地分成三种类型,即欧盟独享的权限(the Union exclusive competences)、欧盟与成员国共享的权限(shared competences)和补充性权限(comple-mentary competences)。欧盟独享的权限范围比较清晰,而欧盟与成员国共享的权限则相对模糊。辅助性原则的内在要求则建立在授权原则基础上而与其不同。根据辅助性原则,对于个人事务,首先应该通过个人的自愿合作来解决,对于个人自愿合作解决不了的,才允许公权力的介入,此时应该遵循先由低层级的自治政府来解决,只有当低层级的自治政府无法解决时,才能由上层级政府(地区、国家或欧盟)来辅助性解决。低层级政府对于事务的解决要优先于高层级政府的治理。
比例原则与授权原则与辅助性原则一脉相承,其要求在遵循授权原则与辅助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地方事务进行治理时,不应该超出
宪法规定的目标,且在面临多种措施可以采用时应选择与所追求目的最适宜的办法,以使手段与目的相对称。这一原则旨在使欧盟的行为符合欧盟所追求的目标,以弥补辅助性原则的缺陷。比例原则的核心在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权衡。从加拿大法院对比例原则的运用来看,其步骤为:一是运用的手段与追求的目的之间要具有合理的联系;二是对权利和自由的侵害最小;三是手段产生的效果与追求的目标之间适当的平衡。[②]而涉及到欧盟的纵向权力关系,则比例原则首先要求欧盟等行动主体的行为要符合欧盟
宪法的目的要求。欧盟
宪法草案第I—3条对联盟的目的(The Unions objectives)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联盟的目的是促进和平、联盟的价值及联盟的人民的福利等等。[③]欧盟在
宪法层面对目的的清晰规定,为比例原则的运用提供了前提性的目的基础。但是遵循比例原则的逻辑,接着便要求所采取的手段如果存在多种选择时,则应该采取侵害最小的手段为之。就欧盟纵向分权而言,由于欧盟的权力架构是以地方自治为基础,遵循自下而上的权力逻辑。因此,在授权原则的前提下,比例原则也内含地要求欧盟等主体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对于地方自治的侵害是最小的,这也与辅助性原则的要求相一致。通过欧盟
宪法原则的分析可以看出,比例原则功能的发挥是与授权性原则及辅助性原则分不开的,其在欧盟纵向分权架构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联邦制中的比例原则
在联邦形式的国家中,比例原则的清晰度则有别于欧盟
宪法中的比例原则。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比例原则也存在于联邦制结构形式的纵向分权之中。从欧盟
宪法中比例原则的实践以及比例原则的内在逻辑可知,在权力的纵向划分中如果存在比例原则,则在理论上要以授权原则为基础,遵循自下而上的地方自治逻辑。如果不存在授权原则和自下而上的地方自治逻辑,如纯粹集权的中央专制型暴政国家,则不存在比例原则适用的空间,因为纯粹集权的中央专制型暴政国家所有的措施都是通过自上而下专制性的集权途径来解决,而不管集权措施所带来的效应如何。通过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联邦制结构形式的分析可知,联邦制国家也存在授权原则的理论基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导言宣称: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赐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本
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