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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后有感

读《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后有感


左明


【关键词】土地征收
【全文】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作者:薛刚凌 王霁霞
  载于:《中国行政法的崛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土地征收补偿解决的是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不能解决土地征收本身所存在的问题。
  土地征收的目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好一个“征”字,就是国家暴力的化身。根据现行体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转化为国有土地,别无去处。国有土地可以出让给受让人,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却不能出让给受让人。
  如此,非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和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这些人)要想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只有通过国有土地出让一种方式。需要用地的除了国家以外,还有这些人。国家用地,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名正言顺。这些人用地,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恐怕就名实不符了吧?原本,这些人也完全应该可以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达成直接的出让协议,便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可惜,国家不允许。没有办法,没有其他路经,只得将这些人的用地“强硬”的归入——征收之列。
  于是出现了“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明明是这些人想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却偏偏扭曲成国家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明明这些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市场价格取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却偏偏扭曲成通过国家强制、单方定价(所谓的补偿)取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这样的行为过程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人的意愿被扭曲了,价格被扭曲了。这是一笔被迫进行的不公平交易。这些人通过国家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明显低于协商价格),其中国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违法的受益人(来自这些人的贿赂)。如果征收的价格明显低于出让的价格,那么国家就不仅仅是转手交易者,也是不当获利者。这些人有钱,国家有权,农民有这些人需要的土地。在这场弱肉强食的盛宴中:这些人和国家为刀俎,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人为鱼肉。
  都是制度惹的祸。
  由于目前中国土地所有制和土地流转方式的限制,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是被禁止的(只有征收这一种改变所有权的方式)。土地使用权虽可出让、转让,但都必须经过国家,且不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完成。
  很显然,国家征收土地与这些人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获得土地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前者也不应构成后者的前置条件。二者本应各行其道,分别立法规范,分别独立运作。折中的办法是:所有土地流转都以征收的方式进行,但应将征地者以征地的目的区分为国家或这些人。国家应将征得的土地平价转让给这些人。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准。造成其他损失的补偿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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