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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误解定义的立法初探

  这三个条文是重大误解在我国立法中的基本体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实际生活中的某些问题,而实质上,在法律定义的重大误解概念的模棱两可上,使新形势下因重大误解而产生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的纠纷让法官难以站在法律的天平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重大误解立法定义缺陷实务分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此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不易让人理解,不利于解决纠纷,更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而言,其缺陷如下:
  (一)错误种类的简单列举
  列举法虽然可以帮助我们明确概念的外延,但是总不免挂一漏万,而且无助于对概念内涵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所主张的错误不属于被列举的种类,为了确定关于错误的主张是否成立,就需要求法官在审判时求助于理论上的概念和推理来把握,在一定程度上给审判带来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更达不到她的立法价值要求。在美中有个案例(1887年舍伍德诉沃克案):原告认为自己所饲养之牛不能繁殖,故以廉价售出,交货前发现这牛怀有小牛,台仍售出,售价相当于原价的十倍,遂以买卖双方互有错误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售牛合同,法院认为,双方已经不是在标的物质量上有错误,而是在标的的本质上的错误,故同意了原告了请求。(高欠森《英美合同法纲要》南开大学出出版社1984年版第91、92页)
  (二)错误的定义不明且意思表示与行为相悖不易认定
  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导原则,而法律行为是达成私法自治之手段。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故法律行为其本质特征必然要求意思表示是健全无瑕疵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意思必须与行为人存在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即表里如一、内外一致,不能有矛盾。
  错误一词,在汉语里,错误指不合事实或不合情理。(注:《大辞典》(下),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4964页。)而在法律上,错误往往有其特定的含义。就民法而言,意思表示错误的含义是什么?众说纷纭,表述不一。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的是大陆法学说和英美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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