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
当今中国的农民已经不再是思想封闭、落后的农民了,他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大量信息。在掌握了信息资源的前提下,他们不再满足贫困现状。他们渴望获得更多的财富,可望获得崇高的社会地位,渴望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满足。所谓“穷则思变”,他们会利用各种途径达到这些目的,如果国家设置过多屏障阻碍他们实现这些目的,后果只能使自食其果。任何一种力量也阻止不了人们争取财富的行为,出于社会秩序稳定,出于国家的全面繁荣,国家理应为农民创造财富提供条件。
当今的农民具有了更多的权利意识,渴望自由与平等,对强加给他们的阻力,他们会用一切力量反抗。他们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更渴望自治,比如在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是否需要集体组织同意的问题上,他们更多地认为不需要,因为这是他们自己的事,他们要自己决定不需要他人干涉。
由上可见,农民的思想观念变了,土地不再是农民的命根子了,农民仅仅将土地作为一种创造财富的方式,而他们所追求的就是如何使这种方式的运行更有利于财富的创收,无疑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最符合这种观念。
五、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评析
《
物权法》第十三章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共4个条文。应该说《
物权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是比较简单的,相关内容主要还是参考《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以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为核心的,此次《
物权法》采取了一种回避的态度,在第
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从仅仅4个条文中,我们也能读出立法者的匠心独运:
(一) 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通时机尚未成熟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存发展必备要素,农民获得这些生存要素的来源集中在他们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中国是一个农民大国,正所谓“三农无小事”,三农问题关涉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国家必然对其慎之又慎。综合考虑当前中国农村发展现状,立法者认为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通时机尚未成熟。
(二)为将来修改相关法律留有余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身份性很强的财产权,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可以无偿获得宅基地,具有很强的福利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快,农民舍弃宅基地到城市务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现在农民也在试图利用多种途径创造财富,而资金的短缺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所以拓宽融资渠道成为其当务之急。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其融资的最为现实的选择。“如果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与抵押,就会使农村的不动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民的融资手段,甚至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当前的立法却对此采取了禁止的态度,难怪有学者称:“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转让,使得农民难以从根本上打破土地的束缚,真正利用取得的生活资料获取更大的利益。”[16]何况现实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事情非常普遍,不仅限于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流转,在不同集体组织之间的流转也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在宅基地使用权上建造高层商品房出售给城市居民,与城市的高额房价相比,农村的商品房显然具有更大的诱惑力。立法者当然看到了这种趋势,在《
物权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通,但是却取消了相关禁止性条款,而且为将来修改相关立法,进一步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留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