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示效果不会受损
登记的效力就在于公示,而“物权公示,最根本的作用是给物权的各种变动提供有公信力的法律基础。”[13]原则上,土地承包经营是一种封闭型经营,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本身就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般须是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在集体组织内部通过承包合同的方式同样可以起到公示作用,不必经过登记采取的经营权。这也是受中国传统乡土文化的影响,政府充分考虑到了中国农民传统文化背景,体现了对农民的人文关怀。
(三)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
《
物权法》在128、
133条中针对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分别作了规定。《
物权法》第
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由于非农建设。”128条规定了耕地、林地、草地的流转方式仅限于转包、互换、转让等几种方式,可以看出这是对《土地承包法》第32、33条的沿袭。《
物权法》第
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从这两条分类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依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但也是有其现实依据的: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抵押条件尚不成熟。一旦放开农民可能会失去大量土地,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如果农村的土地完全推向市场经济,农民没有社保,没有医保,市场经济的风险很大,若农民把土地、房子都抵押出去,万一将来土地、房子被拍卖,没有社保的农民就会流离失所。而且一旦放开也会给一些炒卖土地之人以可乘之机。并且农村土地也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资源,国家的稳定与持续发展需要有大量的土地作为保障。从农民生存计,从国家发展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放开都还尚需时日。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放开是迟早的事情,这是社会现实发展的要求:
1.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弱化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近些年农民的收入却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尤其是“近几年由于国家宏观调控而出现内需不旺,同时由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粮食的需求有所减少,因此近年来农村的传统农产品,如水稻、小麦等的价格大幅减少,同时种低成本不但未降反而略有上升,因此农民种地几乎到了无利可图的地步。”[14]在加上当今农民还承受着过重的税费负担,虽然国家应经明确取消了农业税,但是这不意味着农民就再无负担了。现在无论是政府还是农村集体组织都还在不断地从农民身上进行盘剥,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在城市人的生活质量与日提高的今天,农民不应该在默默无闻地为城市人贡献,农民单凭土地的收入已经无法满足其物质和生活需要,我们不应该再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应该给与农民充分的就业机会,使农民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增收。可以看出土地在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弱化,应为土地已经不能够满足农民的需要了。
当今中国都在轰轰烈烈地进行城市化建设,所谓城市化就是以城市的模式对农村进行改造。在这个过程中农村人口必将大量转为城市人口,这造成从事单纯的农业生产的人数也会大大减少。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人们收入渠道必将呈现多样化趋势。在多种收入渠道中人们会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一种最为合理的方式创造财富。这样就大大分散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则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必然弱化。“经济来源的多样化市的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所具有的三大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社会归依功能、社会调节功能在一部分农民那里已趋向弱化,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热潮彻底的冲击了这些传统思想,许多农民已不再把目光盯在土地上。”[15]人们在综合比较了农业生产与进城务工经商后,多数选择后者,因为后者具有十足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