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物权法》的重农思想——《物权法》相关涉农条款评析

  2.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长期将承包经营权定位于债权,使承包双方通过承包合同来确定权利义务,很容易使发包方通过其强势地位损害农民利益。发包方实际上又很大的干预权,对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政治权力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实和潜在的威胁和侵犯,使农民通过承包合同所获得的土地利用权和收益剩余权处于极不稳定状态。”[11]农民承包土地后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如果发包方通过一些不利于农民的条款来侵害农民的利益,如收回承包地等,是对已经做出巨大投资的农民之极大损害。“承包经营合同的易发性,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有限性和农用土地制度的不稳定性,势必影响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预期,难以形成有效利用资源的激励机制。”物权相对于债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依靠物权固有的一套保护方法,可以对物权人进行充分的保护,充分维护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律还应当强化农民在土地上的物权地位,使他们能够对抗凭借资本实力攫取农村土地的行为。”[12]
  当今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国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的体制下,乡镇领导、村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在法律和事实上扮演着农村集体负责任的角色,他们对土地的转让享有决定权……”[5]。而土地的真正利害关系人——农民,却处于“任人摆布”的境地,没有决定权甚至发言权,对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只能望洋兴叹。这些农村负责人处于眼前利益和自身利益的考虑,势必导致土地低价出让,进而使耕地大量流失。然而,如果我们赋予农民的物权主体地位,农民为了自身利益,一定会对抗一些不合法的耕地流失。农民作为一个“经济人”,一定会为了自身利益维护自己的财产,从而达到国家保护耕地的目的。
  3.确认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有利于形成完善的农地流转市场化。市场经济因素已经进入到中国的每一个领域,农村土地市场也不例外。而正常的市场化是以产权为基础的,畸形的产权体制势必导致市场非正常化运作。当前中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体制不明确、主体虚位给农地流转的市场化造成了障碍。市场化是农村土地的必由之路,这是符合发展趋势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民作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却没有真正的决策权,而土地流转权掌握在农村一些领导手中,使得土地流转天然的具有官僚性、政策性以及一些腐败因素,这对于市场是极大的损害。因此确认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使承包人有真正的土地流转决策权,是农地流转市场化的最佳途径。
  虽然《物权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但是我们要看到由于我国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承包经营权还要经历一个从形式物权化到实质物权化的过程,当然这个过程是漫长而艰辛的,但是我们毕竟勇敢的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而且从这关键的第一步中我们深切的体悟到了政府对农民的关怀,对农业的支持,对农村的关注。
  (二)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
  《物权法》在127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个条款继承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直接依据承包合同就可取的承包经营权,这样的规定是有其合理依据的:
  1.农民从思想上易于接受
  中国传统社会就是以地契作为土地权利凭证的,而地契实质上就是一种合同,沿用传统方式农民易于接受。而且农民具有一种惧怕繁琐的心态,如果强制要求农民登记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会徒增农民的金钱成本,而且也会带来农民的反感情绪。所以合同生效及取得承包经营权是符合中国现实境况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