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重农思想——《物权法》相关涉农条款评析
张更全
【摘要】《
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法律理应体现出对三农问题的关注。《
物权法》应该发挥积极作用,通过理念的渗透和相关制度的创设,保护农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农民创造财富保驾护航。
【关键词】重农思想;集体成员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全文】
中国既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农民大国,重农思想根深蒂固。三农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乎9亿农民的现实生活,更关乎国家的兴衰,所以“重农思想”一直是政府的立国之本。2007年3月16日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也体现了“重农思想”,相关涉农条款渗透出对三农问题的关注,饱含了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本文将对新《
物权法》的相关涉农条款进行评析,并指出其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以期有利于《
物权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一、《
物权法》相关涉农条款概述
《
物权法》的制定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不仅兴起了全民大讨论,也是立法机关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由此可见其之重要性。《
物权法》不仅使人们财产的归属得到了确认,而且鼓励人们利用合法取得的财产去创造更多的财富。在这样一部财产法中大量涉及到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等相关问题,针对当前农村的社会现实,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充分体现了“重农思想”。
新出台的《
物权法》共五编十九章247条,其中直接的涉农条款共21条。主要集中在第四章所有权的一般规定(2条),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5条),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11条),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4条)。另外在总则部分、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等相关章节也有相关涉农条款。
物权法主要调整不动产,而不动产又以土地和房屋为主,所以《
物权法》中相关涉农条款也主要是围绕着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为中心展开的。《
物权法》针对当前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农村土地的征收制度、集体成员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既是对一些争议问题的确认,又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评析
“从理论上讲,所谓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主权性法律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一国宪法规定范围内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法律地位的行为。”[1]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天然的所有权,每个人的财产也都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的,法律必须保护人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但是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之中,都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都会和周围的人产生联系,这就在个人利益之外产生了公共利益。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必须做出让步。因为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个人利益也无法保全,人毕竟是社会人。所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强制性措施可以剥夺人民的财产权。这种剥夺是一种合法地、不容协商的剥夺,人民需要做的只有服从。征收正是这种剥夺行为的一种。“而所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依法强制将集体所有土地变性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2]我国的土地所有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集体土地的非农使用均要通过国家征收,将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由于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不以征得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同意为必要,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服从、不得阻挠。”[3]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即农民)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因为土地是当前中国大多数农民的唯一生活来源,所以法律必须对土地的征收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