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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价值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2)一人有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传统公司法内部组织机构基于公司中多数股东成员之间的权利制衡之上构建起来的。传统公司组织内部机构设置模式不能一概的照搬到一人公司当中来,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构建更切实际的组织模式。
  (3)一人公司内外监督力度不够。
  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严格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 ,但并未对一人公司的经营活动设立必要的公示制度,[6]以备公司的债权人、其他相对人以及相关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也未对一人公司外部监督机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外部监督薄弱。
  (4)对债权人保护不利。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诸多的混同使公司相对人难以搞清楚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对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
  (二)完善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的几点看法。
  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应科学合理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过高,既不利于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规范,也不益于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诸如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基于效益上考虑,投资者们宁愿凑足法定人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设立条件极为苛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来,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因实质一人公司引发的经济问题就会仍然存在。那么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②不能一味的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是有条件的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更有利于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切合实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的条件。
  ⒉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公司因其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不能照搬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的组织机构。
  ⑴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必设立董事会。公司法未对一人公司是否必须设立董事会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一人公司也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必要。由一人股东兼任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即可,如果再设立董事会外聘其他人员担任董事不但会分散公司的经营权利,还会增加不必要的人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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