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投资者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获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所以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个体投资者就采取拉人头凑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人数的方式来成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样既满足了
公司法对公司法定股东人数的要求,又可以享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然而利用这种方式设立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引发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例如,经常发生的挂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挂名董事要求行使董事职权所引发的经营权的冲突和诉讼;当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时,真正股东一走了之,而在挂名股东又不可能为真正股东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利益将受到严重威胁等一系列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
公司法理应对大量存在实质一人公司的现实情况进行正面的规范,即通过立法承认其存在的合法地位,而不是无视或逃避这一具有合理存在理由现实,沉浸于公司法人必须具有社团性传统理论当中。
⒉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和社会基础
这有利于一人公司相关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促使其在科学的法律体系下更健康的发展,从而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它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创造出更多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也就避免了实质一人公司存在所导致的社会经济秩序紊乱这一不利后果。
(二)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的经济价值
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价值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刺激了有能力投资的单一法人或自然人的投资积极性,鼓励个体创业。其原因主要在于:
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确认之后,个人投资的公司即取得了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和法人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在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下,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合法的法律地位之后,它将同其他传统意义上的公司一样,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的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在交易的过程中增强了其对外的信用度,从而提高了自身的竞争能力。
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避免复数股东之间易产生矛盾这一弊端,使有能力投资的投资者有了更广阔的投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