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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价值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一人公司的分类
  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过程中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不同的分类。
  首先,从一人公司的实质涵义出发,在学理上可以将一人公司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导致原有股东只剩下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这两种情况又常被学者们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
  其次,依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可将一人公司分为法人一人公司和自然人一人公司。
  最后,依据公司形式的不同可将一人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 一人公司的特征
  我们所说的一人公司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虽说一人公司也是公司,但它属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有自己独特的地方,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一人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此点是一人公司最显著的特征。这说明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2]而传统公司法坚持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要求至少有两人以上组成。
  第二,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均由唯一股东所有,而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由所有股东共有。
  第三,一人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因其股东只有一人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的局面,使得一人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不能完全照搬传统公司机构的组织模式。
  二、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地位的价值
  (一)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价值
  ⒈笔者认为公司法从立法上正面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可以更好的引导一人公司在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下健康的发展。
  一人公司之所以会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是因为其存在有着坚实社会基础。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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