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而被告于2006年12月29日举行听证,直到2007年元月22日才作出处罚决定,超出规定期限九天,加上送达日,整整超过11天。
对于前者,司法厅代理人称“扣证不是处罚,只是我们暂缓注册的习惯做法。而对于后者,司法厅代理人则说《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中的日期是指工作日,并不包括节假日,而2006年12月29日至2007年元月22日,其中的节假日恰好九天。对这种说法儿司法厅的代理人只说是司法部给某省司法厅的一个复函中解释的,并没当庭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子虚律师认为,被告“暂缓注册的习惯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危害程度甚至超过了停止执业的处罚,是违法的。而没有公开的文件应是无效的。因为政府的法规及相关解释只有向公众公布后,公众才能知晓并遵照执行,掖着藏着的复函或解释不是法律法规,应是无效的。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谢文彬诉广东省司法厅一案中认为“批复”是未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文件,“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同样,司法部给某省的批复同样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子虚律师提出,《
行政处罚法》第
三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最后,在关于被告提出的“核心证据”,即乌东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可否作为有效证据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地争论。
子虚律师说“毒树之果”这个词是外来品,参加旁听的可能有些人听不懂,咱们现用一个浅显的例子来说明:假设乌东区法院是一只鸡,它作出的正确判决是鸡蛋,它作出错误判决是鸡屎,我们知道鸡蛋是可以吃的,而鸡屎是不能吃的。在本案中,乌东区法院在审理相关受贿案件中,一没通知证人到庭质证,二把不属于受贿的事实认定为受贿,其错误之处是显而易见的,这显然是鸡屎,也就是我们法学界常说的“毒树之果”,而“毒树之果”是不能食用的,也就是说这鸡屎是不能吃的。并且我们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