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代理人;我们不对这个问题发表评论。
子虚:一边是审理程序和认定事实方面存在明显错误的判决,一边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你们应该尊重错误的判决还是尊重国家的法律规定?
司法厅代理人:我们不回答这个问题。
子虚:请你们阐明你们所说的“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行贿”与《
刑法》中规定“行贿”在定义和构成要件上有何不同?
司法厅代理人:我们不回答这个问题。
子虚:根据《
刑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这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的必要条件,请你们指出我谋取了哪些不当利益?
司法厅代理人:因为你给法官送礼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你就构成行贿,就是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子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家院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算是谋取不当利益,你刚才说的给法官送礼与行贿是两个概念,律师向法官送礼是《
律师法》第
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内容,而律师向法官行贿是《
律师法》第
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如果按照被告对行贿与受贿犯罪条件去衡量,我们所有的法官都存在受贿犯罪,因为法官也是人,不可能没有亲朋好友,不可能没有红白喜事,他只要“收了亲朋好友的钱物就是受贿”,而法官所有亲朋好友也都存在行贿行为,因为不论他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一给作为法官的亲朋送礼,就是行贿。我们能这样简单地去看问题吗?显然不能。我们的法律应该是理性的,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对于罪与非罪,正常的经济交往与行贿受贿是要严格依法去界定的,不能有半点糊涂。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并不是让所有的人都去坐牢。
在关于被告处罚程序是否违法的辩论中,子虚律师提出:被告于2006年11月13日才开始对我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而被告在2006年5月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时就随意扣证,并不给任何理由和说法,这实质上就是被告对我的“有错推定”,是典型的处罚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