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核心证据”:“鸡蛋”还是“鸡屎”?——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之十三
司马当
【摘要】国家应当在事前就为人们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标准,使人们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正当的。犯了什么罪、违了什么法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使公众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见性,免受法律的意外打击。
【关键词】行政诉讼;民告官
【全文】
2007年9月7日,子虚律师状告虚拟省司法厅的案件在虚拟市虚拟区法院开庭,让子虚律师没想到想的是,被告司法厅竟带来了包括省电视台在内的许多媒体记者。
此前,有外省的媒体与子虚律师联系过,子虚律师应约写出了《我的诉讼说明书》,在该说明书中,子虚律师提出了八个新闻视点,其中最重要的四点是:
1、法律不应失信。
《
刑事诉讼法》第
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和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而在本案中,乌东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涉案法官)收受我的礼金时,没有通知作为证人的我到庭质证,且我作为证人的“证言”与被告的供述存在明显矛盾。同时,依法被告收取“证人”礼金的行为,根本就不属于受贿(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没有谋取任何不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被告受贿都是错误的(只是在被告收取他人财物的数额中,收受我的礼金数额极小,并不影响对其量刑,被告并未因此提出上诉),而司法行政机关再以此错误的判决来认定我行贿,显然是食用毒树之果,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
《
刑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在我与法官的交往中,连具体请托事项都没有,何来“不正当利益”,从而就更不存在行贿之说。值得说明的是,2007年元月,乌有市纪委书记专程到某县法院,对原院长受贿一案所涉及的近40名干警(他们少则送几千元,多则送几万元)作出承诺,他们向原院长送礼的行为不是行贿,不影响他们的职称,不影响他们的晋升。这充分说明有关方面已经注意到乌东区法院在行贿与上下级之间“送礼”的问题上认定事实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