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被处罚律师也想找媒体将本案案情公开,让公众对本案有一个较为理性地评价。然而当地的一些媒体一听说被告是省司法厅都退避三舍。粗俗的小报均有些“媚官”情节,由安徽省司法厅出面邀请,他们就一拥而上。有个别小报居然把原告的照片发在报上几乎是点名道姓的批判,似乎这几个被处罚律师胆敢状告司法厅是大逆不道的事,真不知道这些小报的新闻良知哪里去了。然而,毕竟还有一些有思想深度的媒体和记者在看了被处罚律师提交的诉讼材料、听完庭审之后,保持了沉默。其中一位记者说:在行政暴力面前,我不敢说话,但我有权采取沉默。
八、我们如何做才是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美国大法官克拉克在针对那些对排除非法证据不理解,认为“只因为警察的微小错误就让罪犯逍遥法外”的说法给予反驳时说“正是基于维护司法尊严的考虑,如果不得不让一个罪犯自由就应当让他自由,这是法律让他自由。摧毁一个政府最快的方法就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更严重的是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
宪法”。
《
行政诉讼法》第
三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笔者认为,在一方面是实体和程序都存在明显错误的判决书,另一方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面前,如果有人对后者视而不见,而把前者奉为至宝并用来处罚律师,那不仅仅是对法律的溅踏,也是对党和政府提出的依法和谐行政、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公然对抗。这样下去,不仅让法律的神圣尊严荡然无存,也让人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心,甚至连律师也不再相信法律,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如果你还承认你是一个爱国的中国人,如果你愿意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你还愿意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为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努力,那么就请你把法律当作圣经去读,严格依法办事。毕竟严格依法办事是我们治国之根本。
本案一审已开庭审理,判决在即。有人说这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没有悬念的审判,依法原告胜诉,因为原告的理由已十分明白;依情被告胜诉,因为目前民告官之难是任何一个非白痴的人都能想像出来的。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都不得不作出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打算。笔者不想对本案的事非作出太多的评论,只想把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写出来,给全国的律师同行们看,请各位律师接受被处罚律师的教训,好自为知,远离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