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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律师最有益的忠告——安徽省司法厅对六律师“吊证”处罚存在的八大法律问题探析

  《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后,应在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安徽省司法厅于2006年12月29日举行听证,而直到2007年元月22日才作出处罚决定书,到元月25日才送达当事人,超出规定期限十二天。而安徽省司法厅针对被处罚律师的提问,当庭回答说是司法部给某省司法厅的复函中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日期不包括法定假日,而2006年12月29日至2007年元月22日之间,法定假日为9天,扣除此9天,尚余15日,不能算超期。被处罚律师认为司法厅代理人的说法儿是错误的。其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而即使按照被告司法厅的说法,可以扣除九天的法定假日,被告将处罚决定的结果通知当事人时也已超出了15日,不是在15日之内;其二,司法部给某省的批复不是行政法规,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的范围。是没有公开的随意解释,与所有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都相抵触。对此,广州市中级法院在谢文彬诉广东省司法厅一案中认为:“该复函仅是司法部答复个案所作出的内部指导性意见,且违反了‘下位法’应遵循‘上位法’的原则”,同时“这个‘批复’是未向社会公布的文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
  同理,安徽省司法厅以司法部给某省的一个批复作为自己超期作出处罚决定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六、法律面前为何不能“人人平等”?
  在安徽省司法厅处罚六律师的同时,还有许多与被处罚律师存在同样问题的律师,有些是因为超过了处罚的时效而没有处罚,而有些按照安徽省司法厅说法也应当受到与六律师同样的处罚。在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有律师提出对那些律师为何没有处罚?为何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安徽省司法厅的代理人则回答“此问题与本案无关”。对此,有业内人士提醒被处罚的律师未按目前的“潜规则”办事,有人说白了就是没去司法厅“打点”。笔者和被处罚的律师均不相信这种说法儿,但安徽省司法厅对此未能作任何合理的解释也是不争的事实。
  七、安徽省司法厅动用媒体有向法院及原告施压之嫌。
  在2007年9月7日上午8点30分开庭前,安徽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带领包括安徽省电视台在内的近十家媒体的记者当庭采访、录像、拍照,当天便有几家小报作出颠倒是非、偏袒安徽省司法厅的报道。笔者不知道记者拍照、录像是否争得法庭的同意,但到开庭时,审判长还在问摄像的是那家媒体记者则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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