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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

  3.公司章程对于董事、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的约束力。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条21条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而公司法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表明,为签发设立登记申请书承担责任的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同时,公司法84条第3款还规定,“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可以看出,在选举出董事、执行董事、董事长和聘任经理之后,甚至公司成立之前,他们即己开始履行职务,并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了。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公司首届董事会的董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的约束力应该开始于他们就任职务之始,而不是公司成立之时。
  4.公司章程对于监事的约束力。依据公司法54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而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任职之始开始执行公司职务,监事与董事同时选出,因而他们也应从选出并就任职务之始就开始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以,公司章程对监事的约束力也应始于监事就任职务的开始。
  (二)公司章程规则与具体规范在立法上的不同关系就立法而论,根据公司章程规则的自由度,现行公司法中的具体规范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有以下几种:
  1.完全授权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公司法不做规定公司法的立法者认为完全属于公司自治的事项,不需要制定法干预时,不仅不以强制性规范做出规定,也不以任意性规范做出规定,而是完全授权公司章程自主做出规定。譬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公司法注意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和董事会成员人数多寡的区别,完全不由法律规定,而由第5条第3款授权公司章程规定。又如不采用董事会的公司,由于执行董事可以兼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职权,可以兼任经理,同时,还可以依章程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样,不同的公司的执行董事的职权很可能不同。所以,公司法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法做出规定,授权公司章程做出具体化规定公司法尊重千差万别的公司的不同需求,虽然做出规定但由章程对其具体化。譬如公司法13条框定了一个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即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授权公司章程择其一做出规定,或者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公司法52条第2款、第71条均规定不得低于1/3,但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授权公司章程做出规定,但公司法予以适当限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均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公司法46条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这表明了法律对公司章程的适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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