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现有司法机关主要分为四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自治州)、县。一般来讲,如果抛开地区差异等其他非正常因素,一个法学院毕业生在分配工作上,无论是从收入、日后发展机遇还是充分发挥个人人生价值的角度,其选择去司法机关工作的意愿都是随司法机关的层级而逐渐降低的,即他会首选去中央层次的司法机关(如最高法院),其次才是省、地级市、县。从另一方面来说,司法机关选择法学毕业生的范围是随层级而减少的。比如说,对最高法院,假设有10个职位可以招人,可能会有上千人报名竞争,而对于省高级法院来讲,可能就只有几百个人来报名了,中级法院和县级法院就更少人报名了,所以他们选择毕业生的余地也就越来越小。另外,根据现行检、法系统“凡进必考”制度,而“考试的功能从来都是将一些一般说来更聪明的因此更能通过考试的人从社会中筛选出来,因为一般说来,聪明人总是要比一般人更会应对考试。”[9] 那么相应地,上一级司法机关招到的法学毕业生素质总体上要比下级法院要好。按照这样一个思路,上一级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整体上都应比下一级要强一些。事实也确是如此。但现行司法考试并没有照顾到这一点,而用一个标准统一要求从中央到基层四级司法机关的人员,很明显,结果肯定是越到基层考试合格率就越低。
(三)司法考试难度较大
相比以前检、法两家单独组织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现行司法考试的难度提升很多。比如,在考试内容上,现行司法考试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基本上涵盖了法学教育的主干学科,而以前的法官考试比司法考试的科目要少,主要结合审判业务,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以前的检察官考试的涉及面更窄,主要结合检察业务,以刑事法律为主,对民事法律等考核相对较少。在考试形式上,司法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以前的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更注重对应试者实践运用法律能力的考察。而且,司法考试是通过考试合格率来控制考试难度的,这三年的考试合格率基本控制在10%以内。[10] 这也就意味着,不管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素质整体上多么优秀,每年最多也只能通过10%。在这种情况下,检、法机关现有人员一边忙于工作,一边复习考试,他们在年龄、时间、精力等方面都处于劣势,根本无法与全身心投入考试的在校大学生、待业人员等竞争,造成了检法现有人员通过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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