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赐名的明初礼书《大明集礼》卷六《吉礼六·宗庙》仿自《朱子家礼》“通礼·祠堂之制”,所以,明人管志道在《从先维俗议》卷三《订四大礼议》中说:“国初未定, 〈大明集礼〉原以朱子〈家礼〉为主。”明人汪循在《仁峰文集》卷一五中也说:“我圣明治教休美,其颁制示则,每以〈家礼〉为准,宜乎声教,溢于四海,而家置一庙矣。”前揭“明代宗族祠庙祭祖礼制及其演变”一文对此有很好的考论。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第206~236 页“秩序的需要”。
中国文化之源《易》曰:“法象莫大乎天地。”“天垂象, ..圣人则之。”《汉书·
刑法志》进一步阐述道:“圣人..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也。..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
语见《老子·二十五章》。
以西方自然观的变迁即可说明这一点。参见罗宾·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 年版,第1~30 页“导论”及以下。
有关这一方面的文献极多,如《易经》、《尚书》、《老子》、《论语》、《墨子》、《荀子》,甚至《韩非子》等都有记述,可以说诸子百家在这方面是殊途同归。在我们的文学艺术中也渗透了这样的观念,如中国山水画和古典建筑所表达的意境。
大儒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从第四十一《为人者天》到第五十六《人副天数》都是这方面的经典论述,“天人感应”是其基本观点。另参见《史记·儒林列传·董仲舒》和《汉书·董仲舒传》。
笔者对此也曾有过思考。参见前揭拙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322~330 页“传统中国无讼价值观的形成”。
《书家礼后》收在黄干《勉斋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又见诸北京图书馆善本部的宋版《家礼》。
参见前揭书《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206~236 页“秩序的需要”。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 ,林远荣译,商务印书馆1997 年版,第453~705 页“宗教社会学”。
《朱子家礼》的文本是这样规定的,朱熹本人也是这样践行的。参见粟品孝:《文本与行为:朱熹〈家礼〉与其家礼活动》,《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 年第1期。
如《唐律疏议·卫禁》:“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三年。..”又《职制》:“诸大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废事者,徒二年。..”又《贼盗》:“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以家长权力为例。《朱子家礼·通礼》云:“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于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凡子事父母,乐其心志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者,没身不衰。”《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又“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两相对照,极其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