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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原理、意义

【注释】  《朱子家礼》传世的版本较多,影响较大的有《四库全书》本、清嘉庆十年麟经阁刻本、光绪十七年刻本等。《朱子家礼》出现后成了人们制订家礼的范本,并被改编成多种形式,如节要、仪节、会成、集注、笺补、简编、图解等,在民间广泛流传,影响及于民国。参见杨志刚:《〈朱子家礼〉:民间通用礼》, 《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4 年第4 期。 
  参见彭林:《金沙溪〈丧礼备要〉与〈朱子家礼〉的朝鲜化》, 《中国文化研究》1998 年夏之卷(总第20 期) ;王维先等:《朱子〈家礼〉对日本近世丧葬礼俗的影响》,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 年第6 期。 
  《朱子家礼》是否为朱熹所作存有争议,清代以前的学人和现在最新的研究成果都是肯定的。参见束景南:《朱熹〈家礼〉真伪考辨》, 《朱熹佚文辑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年版;陈来:《朱子〈家礼〉真伪考议》, 《北京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1989 年第3 期。笔者认为, 《朱子家礼》被普遍接受,事实上也一直是被视为朱子所作而在发挥作用。因此,争议除了与版本和考据及对朱熹本人的研究有关,并不影响它作为家礼范本所拥有的地位,也不影响我们对它所作的分析。 
   这是贯穿家礼的红线,象血脉一样渗透在家礼的各项制度和规范中,其中“祠堂”制度是核心。详见后面的相关讨论。 
  笔者对此曾有过探讨。请参见拙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91~204 页“中华法系的结构分析”。 
  《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 
  爱因斯坦相对论对牛顿经典力学缺陷的克服,使人类充分认识到了时间和空间的重要意义。参见W·C·丹皮尔:《科学史》,李珩译,商务印书馆1987 年版,第522~535 页“相对论”;又见《爱因斯坦文录》,浙江文艺出版社2004 年版,第167 页“什么是相对论”及以下。 
  《左传·成公十三年》所记的“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就是这个意思。 
  王立军:《宋代的民间家礼建设》, 《河南社会科学》2002 年第2 期;常建华:《明代宗族祠庙祭祖礼制及其演变》, 《南开学报》2001 年第3 期。 
  笔者曾对乡约作过研究,愈发相信,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应属法社会学范畴。参见拙文:《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 《南京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 年第5 期。同样,传统中国的礼也应包括家礼、乡礼、社礼等。 
  这是对照阅读《朱子家礼》与《唐律疏议》给我最深的印象之一,可以说是两者的基本结构,具体内容俯拾皆是,兹不赘述。 
  笔者在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伦理—政治原理”中说明了这一点。 
  富永健一:《社会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壮1992 年版,第155~174 页。 
  《朱子家礼》在“通礼序”中表达作者的心愿说:“诚愿得与同志之士熟讲而勉行之。庶几古人所以修身齐家之道,谨终追远之心,犹可以复见,而于国家所以崇化导民之意,亦或有小补云。” 
  笔者对照《唐律疏议》与《朱子家礼》,检得相同相近内容的有15 条左右,以唐律条目为准,具体有子孙别籍异财、居父母丧生子、立嫡违法、同居卑幼辄私用财、许嫁女辄悔、以妻为妾、居父母丧嫁娶、居父母囚禁嫁娶、居父母丧主婚、夫丧守志、卑幼自嫁娶、出妻、子孙教令、子孙供养父母、凡奸等。《宋刑统》虽为宋代法典,情形同《唐律疏议》, 《大明律》、《大清律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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