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讳言,这一人的文化原理已随其社会而瓦解,但对它曾经有过的历史功绩和心主身从的普遍意义,我们不能否认。家礼与国法正是因为这一原理的作用,对传统中国社会和生活于其中的中国人,才有了它们存在的意义。这一原理与自然─秩序原理和伦理─政治原理在血脉上是相通的,一以贯之者乃中国文化“和谐”之道,即“致中和,天地位矣,万物育矣。” [37]其内在理路为自然→秩序→伦理→政治→和谐。家礼与国法即本其道理而生,因其道理而存,并其道理而有意义。
三、家礼与国法的意义
传统中国社会在晚清发生了巨变,国法在“变法修律”中归于瓦解,家礼则一直处于消解中,作为完整的制度两者已不复存在,残留在民间的习惯和意识多是破碎或隐蔽的形式,生活中人们感觉甚微。所以,谈论它们的意义主要不是从现实和制度出发,而是从思想出发的。
在本文的准备过程中,笔者获有一很深的印象,觉得家礼与国法不止自身是和谐的体系,也是社会秩序和谐的组成部分,如果将它们置于自然─社会─文化的大系统中,情形也是如此。依现代立法技术,家礼与国法的文本结构形式上也许未臻完善,但在中古时代,按中国文化理路,说它们是和谐的体系并不算过分。本文前面已有论述,阅者若能贯通理解《朱子家礼》和《唐律疏议》篇、卷、条内容结构的安排,当与笔者有同感。这是我们的传统,横向比较一下中世纪欧洲诸蛮族法典和地方习惯法,难道您不认为这要更先进一些吗?[38]对于长期以来在法制建设方面抱有自卑心理的国人,难道这还不值得我们反省和重视吗?
关于家礼与国法,要想更好地理解它们的意义,就应把它们置于社会和更大的系统中来认识。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构成是一个和谐的系统,家礼与国法是它的组成部分。传统中国的秩序构成与社会结构一致。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基本结构是家庭、家族、村落、社会、国家,家礼家法对应于家庭家族,乡礼乡约对应于乡里村落,帮规行规对应于社会上各行各业,国礼国法对应于国家社会。从家礼家法到国礼国法形成一条秩序链,家礼家法是这条秩序链中最底层的血缘秩序规范,国礼国法是这条秩序链中最上层的地缘秩序规范,乡礼乡约和帮规行规居于秩序链中血缘与地缘的结合部,一贯是官方与民间沟通、互动的地方。[39]可见,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构成是一和谐的系统,国法与家礼在这系统中真可谓顶天立地,是整个系统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许正是因为这一点,它们对社会才能发挥出系统、和谐的功能,才有启发我们理解社会秩序构成与社会和谐的关联意义。
不限于社会系统,在由自然—社会—文化,也即天、地、人构成的大系统中,家礼与国法也是和谐的一部分。这是中国文化的一大特点,它认为天、地、人相通,万物各有其位;万物只有在其位,天地宇宙人类社会才是和谐的;自然秩序与人类秩序相联系,人类的失序会通过自然征兆表现出来给以警告,提醒人们纠正以重建被破坏的和谐系统。[40这是至今还缺乏科学根据的理论,但在古代世界,特别是在中国社会,却是发挥实际作用的哲学观念。这观念是中华文化之道,是传统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理念。[41]家礼与国法的深处蕴含着这一理念,我们在前面已有说明,家礼与国法内贯着自然—秩序原理、伦理—政治原理和人的文化原理,其实这三项原理恰是这一理念在自然、社会和文化上的表现。也许家礼与国法的文本与制度价值不再重要,但它们作为构建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努力与自然、社会和文化保持和谐这样的创制理念,确乎具有超时空的价值,在人类自身和与自然关系紧张的今天尤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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